日前,昆明市出台《报备容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探索试行重大事项容错报备机制,推动容错纠错从“事后认定”向“事前报备”延伸,鼓励党员干部专心致志干事创业,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昆明市各级党员干部纷纷表示,《办法》的出台给干事创业者吃了“定心丸”。
《办法》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从报备容错的适用范围、报备类型、报备程序、处置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界定。同时,明确了干部在推进项目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等过程中,需要先行先试、打破常规、容缺办理,且可能出现失误或偏差的九种情形,可予以报备。
容错不等于无限度宽容,更不是一些干部主观犯错、随意试错甚至违纪违法的“挡箭牌”“保护伞”。《办法》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明确对“违反集体决策程序,独断专行,擅作主张决策重大事项”“为个人、他人、单位谋取私利”等五种情形不予报备,为党员干部划清了纪律红线、法律底线。
“报备容错由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牵头办理,实行‘一事一报备’,实现‘应报尽报’‘应备尽备’。”昆明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各级各部门为报备主体,纪检监察机关对符合报备条件的事项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收件、受理、监督、复核、定责”的步骤予以处置,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不予或者免予处理,可以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确需追责问责,但符合容错减责条件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不符合容错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通过报备容错纠错,全方位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敢闯敢拼。
为确保《办法》的执行效果,昆明市纪委监委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出台了《昆明市纪委监委报备容错事项办理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工作程序,从报备容错事项初审接收、报备受理、受理通报、核查处置、报审报批、反馈通报等环节明确了工作流程和各部门具体职责,保障了《办法》精准高效顺畅执行。
“我们将坚持具体化、规范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落细落实容错免责、澄清正名、回访教育评价等全链条激励和保护机制,推动形成支持改革创新、鼓励担当作为、宽容偏差失误的良好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环境。”昆明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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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昆纪宣
责编/贾献培 吕文康
编辑/陈柯钰
文字/马波 杨洋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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