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全面推行房票制度 拟有效期6个月,不设区域性限制

昆明全面推行房票制度 拟有效期6个月,不设区域性限制
2025年01月10日 08:24 昆明信息港

1月6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实施意见的公告”,就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工作征求市民意见。公告内容显示,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自核发日起算。房票持有人可在全市统一的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得设置区域性限制措施。此次将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范围内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工作,滇中新区和其余各地区可参照执行。

选择房票可给予奖励

实施意见内容显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的,综合考虑征收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安置补偿权益金额的基础上可给予适当比例的奖励,作为房票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具体奖励比例(标准)由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依规研究确定。

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对成交价格中使用房票结算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征收契税。

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新建商品房,符合商品房贷款政策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业务。

房票须实名登记备案

房票须实名登记备案,并同步将备案信息传至全市房票核发、使用和结算平台。允许房票在有效期内依法转让,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房票核发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实名登记备案转让手续。每张房票实名登记备案变更不超过2次,须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持有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持法律证明性文件向房票核发人申请实名登记备案变更,且不计入2次转让次数。因诉讼、继承等特殊原因导致房票使用超期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房票续期,具体续期时间可根据房票持有人实际情况,经房票核发人指定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后施行。房票不得用作抵押、质押。房票转让登记备案变更不收取费用。

房票票面金额结余兑付条件。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房票可分次使用。房票持有人在房票发放6个月后,未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兑付货币,申请兑付的货币应当扣除相应的房票奖励。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已使用票面金额未达90%的,在扣除未使用部分对应房票奖励金额后,房票持有人可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结余金额;已使用票面金额超90%的(含90%),房票持有人可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结余所有金额。房票持有人申请房票票面金额结余兑付的,除已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外,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时间的过渡费用。房票持有人申请兑付货币时,房票中的安置补偿权益金额对应部分的利息同时兑付,利息以出票之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息。

全市统一建立房源库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的房源库,面向全市统一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推行使用房票的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搭建房源信息平台,公布房源库内新建商品房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明确接受使用房票购房的具体房源,对新建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交付日期、交付标准等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售楼现场进行信息公示,供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房源库中新建商品房销售纳入商品房销售监管平台管理。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支付。(昆明日报 记者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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