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房产最怕什么?
怕被骗;怕买到不好的;还怕买的房子出了问题。
前两个问题,之前我反复讲过(具体的问题可以后台沟通),第三个问题,的确是挺让人揪心的事儿。在国内遇到了,都是头疼不已的事情——耗时、耗财、耗精力。何况是在大洋彼岸人生地不熟的地方!
在很多国家,特别是房地产业这两年才开始发展起来的国家,基本规则还没定好呢,比如柬埔寨《建筑法》的草案两个月前才通过;越南也只有建设的基本法则,一般这样的情况只能看合同(一般合同也只承诺在一定年限中的保修)。
如果联系起很多国家的公寓产权都是永久性的,所购公寓在合同承诺保修的时效之外出现问题,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问题上,很遗憾!报告君目前发现仅有马来西亚有相应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但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马来西亚的房屋维权篇。
发现问题的两个节点
第一种情况:主要是指投资者购置的新公寓,也就是从开发商手里直接购置的房产。
新房在完工交付之后,会有缺陷保护期(DLP),这是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HDA)规定而来,业主可以在房子建造过程中因造成的缺陷而索赔
缺陷保护期的时长为18-24个月。这个时间点是给业主检查和反馈公寓的任何缺陷、不良的工艺,以及任何与合同规定条款中相悖的细节和内容。
一般,房产开发商会在业主验收房子时会提供一份列明房子及共享空间的缺陷投诉表。
拿到表格的业主要将你发现的所有问题(有悖合同约定),这些缺陷可以包括墙壁上的裂缝、松散的地板或瓷砖、无法使用的固定装置(如电线连接、开关灯、水龙头)甚至未对齐的门和安全栅栏等……
只有及时发现、清楚列明,才不至于以后自己掏腰包。
所以,外国投资者一定收房一定要注意!!!前期所有的磨刀功夫都是为了以后减少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房子的诸多问题暴露在你购房多年以后,怎么办?如果你从前任业主手头购买的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又该怎么办?
这里关键的节点是15年,旧法规定为6年。只要在这一期限之内发现的问题,作为业主,仍然可以提出索赔报告,要求开发商负责修缮事宜或者费用。
这里切记,你发现的所有问题不要是在自行翻修之后出现。也就说你拿到的房子是开发商给你的样子,不管房子已经流转了几任屋主,哪怕是在14年后,15年内。
怎样维权
怎样检查?
当然是带着专业人士,没有的话,就自己带着合同(划重点)、卷尺、纸和笔去现场检查。
墙壁有没有裂开、水龙头是否漏水、地漏是否畅通、门缝有没有对齐、门把手、窗户……
不光要有表格,还需要有“证据”,那就是现场拍照。然后列出问题,形成表格,附上证据,一同递交给开发商。
按照流程,30天之内,开发商应该要对你的房子进行维修了。
完成维修之后交房。房子依然有问题后,开发商仍有义务在缺陷保护期内进行额外的维修。
表格递交给开发商之后,期限内没有回应?那也得修,但需要留存好所有的证据。前期发现的缺陷,后期请维修人员修缮的事项和支出费用。然后通过律师向开发商索取维修费用。
这时候,找到发现同样问题的业主一同维权,效果更佳。
如果开发商在30天过后仍然拒绝进行修补或拒绝偿还维修费用,购屋者可以入禀房屋仲裁庭(Tribunalfor Homebuyer Claims (HousingTribunal)并提出索赔(有最高限额),让法庭对开发商采取行动。
文中提及的法令为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H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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