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微课堂:关于投保告知,你有哪些错误的认识?

投保微课堂:关于投保告知,你有哪些错误的认识?
2019年05月21日 17:05 精算盘管家

今天,我们“精算盘管家”公众号将推出一个全新栏目——“投保微课堂”。

该栏目的推出,源于我们在为客户的答疑解惑中发现,很多人想买保险,却不知从何入手。因此,徐老师将于每周日晚上,分享我们团队的实操经验,帮助更多朋友了解投保知识。多一分收获,少一段弯路。

第一期分享的是,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了解的关键部分——“投保告知”(健康告知)。

关于投保告知,不少人都存在错误的理解,花个 5 分钟阅读此文,你一定会有所发现。

通过此文你将了解以下内容:

  • 投保告知需要全盘托出吗?

  • 等待期内体检异常,要告知吗?

  • 是否如实告知,到底谁说了算?

投保告知需要全盘托出吗

在网上买保险,大家都谨小慎微,担心理赔纠纷。那么是否需要竹筒倒豆子般把从出生到最近体检的异常情况全部告知呢?譬如几个月前感冒发烧、五年前的骨折事故、十年前的肺炎住院。。。

权威解答:不需要!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通俗解释:你(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人(保险公司)询问哪些问题,你就如实回答。没有询问的问题,你不必告知保险公司。

这就是徐老师口头禅——不问不答。

下面我们举 3 个常见例子——

例1:健康检查异常

▲ 众安尊享e生投保告知

保险公司询问“过去1年内是否发现健康检查异常”,那么1 年以上发现健康检查异常就无需告知。

例2:甲状腺结节

▲ 复星联合康乐e生(2019版)健康告知

保险公司询问“未明确为良性的息肉、囊肿、结节”,那么明确为良性的甲状腺结节无需告知,可直接投保。

例3:乙肝患者

▲ 瑞泰瑞和定寿健康告知

保险公司询问“肝硬化”,那么乙肝病毒携带,大小三阳、乙肝患者都无需告知,可直接投保。

简而言之,投保告知就是个比对工作,先阅读投保告知(健康告知)中列出的情况,再对照你在体检或就医报告中提及的病情。

如果没有相同病种,或者说发病时间早于投保告知中列出的时间段,

恭喜你,直接投保。

如果遇上投保告知难题,

请添加微信renminFCAA私聊。

我们的核保专家,将提供专业建议。

此外,有一点需要记住:切勿盲目告知,人工核保,隐患不小

遇上专业仔细的核保人员,会做出准确的核保结论。万一遇上核保新人,看到异常情况,直接给出拒保或除外责任(譬如乳腺增生,给予乳腺癌不赔结论),那就得不偿失。

等待期内体检异常,要告知吗

通常,医疗险等待期为 30-90 天;

重疾险等待期为 90-180 天。

一位客户买了保险,在等待期内体检异常,就急匆匆地想去作补充告知。幸好她先找到了徐老师,问:

“我在投保10 天后,查出乳腺结节。需要告诉保险公司吗?”

权威解答:不需要!

因为《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告知仅限于购买保险时(订立保险合同),合同成立后消费者无需再次做任何告知。

下面分享个真实理赔案例:

A 女士为孩子购买少儿重疾险,投保时孩子身体健康,符合投保告知要求。一年后孩子不幸确诊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以投保告知中询问“是否患先天性疾病”为由,要求解除重疾险合同。

那么请问保险公司解约理由是否合理?

答案:不合理。A 女士在购买保险时,孩子尚未确诊先天性心脏病,即订立合同时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不存在隐瞒行为。理赔人员以保单生效一年后的确诊事实,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显然不符合《保险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

最终通过据理力争,理赔人员放弃了解约要求,孩子的重疾险继续有效。

再举个购买定期寿险的案例——

▲ 三峡爱相随定期寿险投保告知

保险公司询问“已申请及已生效寿险累计保额是否大于等于 300万”,只需在购买此份定寿产品时,累计寿险保额不超过 300 万即可。未来再购买定寿增加保额,累计寿险保额超过 300 万,也无需告知保险公司。

所以大家记住:只需在购买保险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单生效后,等待期内体检异常,你无需做任何告知。

是否如实告知,谁说了算

保险公司提出,消费者没有如实告知,就能解除合同拒赔吗?

事情没有这么简单,保险公司需要证明 3 点:

1. 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做出了询问

2. 消费者没有如实回答询问内容

3. 未如实回答对于承保有重大影响

那么谁负有举证责任呢?

保险公司?

投保人?

权威解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 6 条规定,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通俗解释,若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就询问内容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需要证明在投保时做出询问,以及投保人回复中有未如实告知内容。如果双方都无法举证,那么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来看一个高血压患者的案例:

高血压患者 B 在网上购买了份医疗险,当时此产品没有健康告知,仅是在保险条款中对于“既往症”除外。

半年后,B 出险找保险公司索赔,竟然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被拒赔。

B 与保险公司沟通:投保时无如实告知要求,理赔时哪来的“未如实告知”呢?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撤销拒赔结果,B 获得相应赔付。

所以请放心,保险公司不能以“莫须有”为由,随意扣上“未如实告知”的帽子。

精算师寄语

不少客户都会和我聊起他们在投保告知上遇到的疑惑与纠结,就在我写下此文的前一刻,有客户留言,因为盲目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而被保险公司除外责任承保了。

其实这是一件挺悲哀的事,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重现,建议分享给更多的朋友。

我们将在以后的“投保微课堂”中继续与大家探讨关于智能核保、补充告知等方面,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号:精算盘管家。

本文作者:徐老师,拥有超过15年的中国和亚太地区保险工作经验,负责产品开发、承保、再保、准备金评估和保险公司财务分析等工作,为多家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提供精算咨询和顾问服务。在工作之余,为上千名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互联网保险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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