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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发生事故后
谁来担责
近日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
审理了一起初中生骑电动车致人重伤的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小郑、小黄、小李、小方是同一所初中的学生。去年3月24日下午,四人互相邀约去公园游玩,小郑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小黄,小李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小方在公路上逆向行驶。途中,小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王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9万多元,并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王某将小郑、小黄、小李、小方的监护人一块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万元。
律师 肖杰:那么从原告的角度讲,他之所以将4个小孩及小孩的父母作为被告,是因为他认为4个小孩实施的是一个共同的危险行为,那么是4个小孩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事故发生时,小郑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郑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小郑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能举证证实在小郑实施侵权行为时已尽到监护职责,也未举证证明小郑有财产支付本案赔偿费用,故小郑父母依法应对小郑在监护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肖杰: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己也有自己的财产,就比如说自己的存钱罐或者一些中学生有父母给的单独赠予,过年给的红包等等,这些财产也是属于我们小孩或者一些中学生的个人财产,那么在赔付的时候,应当是先由他的个人财产进行赔付,再由父母进行兜底赔付。

最终,法院考虑到小郑父母赔偿能力和王某身体状况,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多元。
新闻链接·中学生骑行电动车撞人伤人事故频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总有懵懂少年驾驶电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安全隐患极大。
在浙江省余姚市街头,9名初中生骑4辆电动自行车行驶在路上,其中一辆电动自行车不慎从后方撞倒一位正在路边行走的女子,电动自行车以及车上两人也摔倒在地。

在江苏省高邮市,一名初中生骑电动自行车一头撞上了路上两名行人,直接把其中一名女子“撞飞”倒地,导致被撞女子左脚骨折,而肇事的男孩则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在事故中头部撞上了路边的桥栏杆,导致颅内出血,所幸并无生命危险。

去年在南昌,中学生小夏骑电动车行驶在解放西路时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受伤,中学生小付在骑行电动车时看手机,先是撞上路边沿石,接着又撞上电线杆受伤。
交警提醒:年满16周岁的学生驾驶电动车 安全出行请牢记!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东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民警 孙运伟:虽然是16周岁以上可以骑电动自行车,但因为是学生,他对动态路面情况、复杂程度认识也不够,我们希望广大的家长朋友们,让他们在空旷无人的地方多练习一下,熟悉操作电动车的性能,才能更好地在路上行驶来应对复杂的路面情况。另外,还要提醒年满16周岁的学生,骑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闯红灯,不要逆行,并佩戴好安全头盔。

交警提醒,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不足,父母是孩子安全的第一监护人,一旦学生骑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父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东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民警 孙运伟 :提醒一下年满16周岁,可以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同学们,如果说在学校里有一些同学想要搭载你,或者说坐你的顺风车回家,这种是坚决不允许的。法律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只能载12岁以下的人员,12周岁以上的是禁止载的,希望同学们一定要遵守这个交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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