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机场爆炸案宣判 犯爆炸罪一审获刑八年

浦东机场爆炸案宣判 犯爆炸罪一审获刑八年
2017年02月17日 16:59 法邦网

浦东机场爆炸案宣判

2016年6月12日,上海浦东机场T2航站楼国际出发C岛值机柜台处发生爆燃事件,造成三名旅客受伤,多个航班被取消或延误。

网络图

2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发生在去年的浦东国际机场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周兴柏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来源:新华网)

犯爆炸罪一审获刑八年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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