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懂这一点,小心没钱养老!

离婚时不懂这一点,小心没钱养老!
2018年08月15日 17:42 法邦网

案例简介

各位好!我是上海的蔡绍辉律师,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话题是“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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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啊,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有很多,除了房子、存款、汽车等大家比较熟知的财产外,还有像理财产品、各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暂时无明显收益,但具备一定价值的财产。其中社会养老保险是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能不能分割这部分的财产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后,在2016年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被告账户中的25万元存款、家具家电以及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存款与家电家具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中存款被告应给付原告12.5万元,家具家电经查明已在离婚时分割。但是对于原告主张的养老保险金,法院没有支持。

另外一个案例中,原告韩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并确认双方没有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原告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法院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为原告缴纳社保费本息累计人民币110580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告应支付被告社会保险费55290元。

蔡绍辉律师点评

那么为什么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产生了不同的判决呢?主要的原因在于诉求的细微差别。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如果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条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对社会养老保险金和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应区别对待。养老保险金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生活保障,未达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因此在退休前离婚的,不宜分割当事人尚未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而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一般而言应当认定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这笔支出以养老保险的形式存在,仍然具备财产价值,因此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上述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均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其中第一个案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分割社会养老保险金,因保险金尚未明确亦未实际取得,因此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法院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而在第二个案例中,被告则要求分割原告名下社会养老保险中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和第一个案例中要求分割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诉请有明显的差别。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法院予以了支持。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与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的财产分割时,应当区别对待保险金和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金是不能分割的,相反保险费则可以由投保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如涉及社会养老保险的分割,需要格外注意诉讼请求的表述,以最大化的实现自身利益。

本期嘉宾:蔡绍辉

手机:18601717508

上海婚姻专业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CCTV焦点访谈、东方卫视《第一财经》、上海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特邀嘉宾。专注婚姻家事15年,熟悉各种财产形式的法律属性及处理方式,能很好的理解委托人的想法,做好亲情与财富之间平衡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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