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女子商场跳楼砸中路人,1死1伤!责任应如何划分?

52岁女子商场跳楼砸中路人,1死1伤!责任应如何划分?
2024年04月29日 13:41 环球网

来源:新民晚报

昨晚(4月28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南沙街道办事处通报:4月27日下午,南沙街道辖内一商场发生一起高坠事件。经公安机关调查,当天16时许,李某(女,52岁)从该商场5楼自行跳下,刮碰到商场内一名途经路人,李某当场死亡。途经路人伤势轻微,经医院检查后已离院。

经走访调查发现,李某因感情问题,近期情绪波动较大。目前,相关部门正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此前报道

据此前媒体报道,商场监控显示,4月27日下午4时27分,广州市南沙区中海环宇城商场内,一名身着粉红色上衣的女子行至商场中庭位置,站上凳子后直接越过栏杆跳下,还砸伤另一名正在逛商场的女子。视频中能听到女子落地的声音及路人的尖叫声。

被砸者发声:“还活着,轻微脑震荡。今年是我本命年,如果生命中必有一劫,我已安全跨过。”

昨天上午,事发商场的前台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部门正对此事做进一步调查,商场目前未受影响,正常开门营业。

监控视频截图

跳楼砸中人,责任应如何划分?

从刑事责任看

跳楼轻生者,一般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如果有意在人群拥挤地方跳楼自杀,则可能被认为是故意;如跳楼者生还,需要具体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本事故中如果跳楼者死亡,刑事责任也就无从追究。

从民事责任看

跳楼者方,若跳楼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跳楼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产继承人应当用跳楼者的遗产,对被砸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新民晚报综合南沙街发布、南国早报、北京时间、锦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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