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坚决拒绝女儿当监护人有何隐情?这起监护权案判了

老人坚决拒绝女儿当监护人有何隐情?这起监护权案判了
2024年10月31日 18:06 环球网

女儿想成为年迈父母的监护人,父母却坚决拒绝,宁可选择外人,也不接受女儿的照顾。经过法院、检察院的调查,他们也确认女儿确实不适合成为监护人,而这背后缘由令人唏嘘。

女儿要当监护人 老人为何拒绝

申请宣告两位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家住在上海市徐汇区的余先生和老伴许女士均是年过八旬的老人,几年前许女士患阿尔茨海默病后,一直由余先生照顾。然而,2023年11月1日晚,余先生在家中不慎摔倒头部受伤,当晚余先生的女儿女婿带着他到附近一家医院就诊,之后的几天时间里,老人被辗转多家医院,一直没能回到家中。

2023年11月13日,余先生的女婿武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的岳父余先生,岳母许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希望两位老人的女儿余某成为他们的监护人。

法院受理了老人女婿武某的申请,专业鉴定机构也开始着手对两位老人的状况展开鉴定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与女儿纠纷不断 主要矛盾在是否卖房

两位老人都已经80多岁,他们的父母已不在世,近亲属年事已高,并且大多不在上海,他们的女儿成为老人的监护人似乎是顺理成章的安排。

然而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却发现,这起案件的背后还存在着诸多隐情。原来,法官向老人居住地的社区了解相关情况时发现,最近几年来,余先生与自己的女儿一直纠纷不断,当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已经有过多次调解的经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宏霞:那么纠纷主要是什么,是因为卖房子产生的纠纷,为什么要卖房子?卖房子就是替女儿来还清一笔债务,那么老先生在卖房子与不卖房子当中就是有些徘徊,所以相应的家庭纠纷没有解决。

担心女儿卖房还债 损害老人财产权益

父女二人因为是否卖房的问题一直纷争不断,如果余先生的女儿成了两位老人的监护人,她是否会因为要卖房还债而损害两位老人的财产权益呢?老人所在社区反映的这一问题引起了法官的高度关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宏霞:余某本来就是跟老人因为财产产生类似的纠纷,如果我一旦就这种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这样走下去的话,指定他女儿作为监护人,可能老人的财产就会流失,老人的晚年生活怎么保障?所以这个案子我就特别重视。

接受法官询问 老人明确拒绝女儿当监护人

2024年1月,余先生的妻子许女士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4月鉴定机构出具了对余先生的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余老先生患有血管性痴呆,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据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2024年5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宣告余老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许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余先生是否同意女儿当他们的监护人呢?法官对此专门到医院询问了余先生,并做了调查笔录。

检察官走访调查 发现更多隐情

在法官的调查过程中,老人明确表示不希望女儿作为自己的监护人。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社区走访时,也了解到了这场监护权风波,经过调查核实,检察官发现了更多隐情。

据社区民警反映,2023年一年来,余先生家的报警居然高达10起。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斜土路派出所民警 王慧蓉: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他的女儿在外面欠钱,她急于要还债,那么老人在没有足够的资金还债的情况下,她又逼迫老人卖房替她还债,她的目的是什么?就是把房价能够降低,急于出手之后替她还债。

逼迫父亲卖房 矛盾不断激化

在此期间,还有一个重要的信息让余先生一家的矛盾愈演愈烈。2023年6月,余先生的女儿余某得知,自己原来是余先生夫妇的养女,而此时余某的债权人不停催债,余某与父亲在卖房问题上产生的矛盾更加激化,曾经还发生过老人到派出所上门求助的现象。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斜土路派出所民警 王慧蓉:他的女儿逼迫老人一定要卖房,而且是按照他们的价格卖房,没有得到老人的同意之后,就是不让老人睡觉。老人在那天从晚上10点到凌晨2点到我们单位来求助了三次。

为女儿还款上百万元 目前仍有数十万外债

检察官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老人的女儿余某从上中专时就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最近几年在外又有欠款,在余某的苦苦哀求下,余先生夫妇不得不与女儿同时作为借款人,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抵押给债权人。多年来,余先生夫妇连本带息,已经为女儿余某还款上百万元。因为女儿,目前余先生夫妇还有33万元的外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浦亮:女儿也承认了,她以前确实不太好,就是一直透支信用卡,然后花了100多万她也承认,然后我又问现在的债到底是怎么回事,她也跟我说了,她说是工作里面被人骗了,然后要把这个钱就是要赔给别人,因为她银行信用不好,所以她只能向高利贷借钱。

确认老人精神状态 询问其意见

经过核实,检察官认为女儿余某如果担任父母监护人,老人家的利益可能受损。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行使支持起诉职能,帮助老人寻找更合适的监护人。

本着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检察官专门到余先生住院的医院,确认老人的精神状态,询问他对于由谁来当他的监护人的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浦亮:老太太她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她没有办法跟你交谈了,但是老先生其实他的交谈,包括他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还是有非常清晰的认知的。老先生是说我不信任我女儿,然后我也不要让她监护。

拿走老人银行卡 每月取走养老金

据余先生介绍,他们夫妇二人的银行卡每个月有养老金进账,2023年11月1日老人入院后,女儿余某就将他们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拿走了,检察官对两位老人养老金银行卡的资金流水进行了调取。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浦亮:我也调了银行明细,然后发现每次只要养老金一进,第二第三天就全部被以现金的方式取出,所以银行卡余额基本我们查的时候都是零。

声称为父母买人参 购买收据有疑点

总共10多万元的养老金都被取走,账户里基本为零,对于这一问题,余老先生的女儿余某解释,老人每个月的养老金她首先支取约4000元,用于自己偿还债权人借款的利息,其余用在老人住院医疗护理等费用。此外她还分多次托人从东北购买了约7万元的人参、灵芝给两位老人,并提供了购买收据。然而检察官却在这些收据中发现了一些不寻常的地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浦亮:我们发现了一个很大疑点,每一张凭证上的字迹都一模一样,买人参的时间都不一样,然后地点也不一样,但是所有的字迹是一模一样的,然后她自己说是从东北买的人参。到底有没有给老人吃呢?我们也去问了,老人说他从来没吃过人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三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检察官认为,余某长期对外借债,皆由其父母偿还,甚至目前父母因为余某对外欠债33万元,在父母住院期间的几个月时间,由余某保管的银行卡账户余额基本为零,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系监护职责之一,检察官认为余某不适合担任父母的监护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浦亮:你没有办法很好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为给你管理过了这么长时间,你也没有管理得很好。我们担心的就是财产权益的损失,因为一旦老年人财产权益损失了,那么对他今后的养老生活必然造成一个很大很大的障碍。

那么如果余某不适合作为两位老人的监护人,又有谁可以依法承担起监护老人的责任呢?

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浦亮:他说他其实最希望的是社区民警能做他监护人,但是因为个人是没有办法作为监护人的,所以最后他说如果社区民警不能做他监护人,他就选择居委会。

检察机关支持居委会申请老人监护权

那么居委会是否愿意担任老人的监护人呢?检察官征求余老先生所在的居委会的意见,居委会表示愿意当余老先生夫妇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024年6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这起支持起诉案件,支持老人所在居委会申请余先生夫妇的监护权。

医院里开庭 老人能否自主表达意愿成焦点

2024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在余先生所住医院对这起指定监护权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余先生能否自主表达意愿成为庭审焦点。

余某夫妻在法院申请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而申请父亲监护权时,有一个理由是余先生在多年前曾经到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进行过心理咨询,有服用过镇静类药物的历史。在2023年11月余老先生摔倒后,女儿余某在几天时间里,带着他到多家医院就诊,在医生询问病史时,也是由余某代替父亲向医生叙述病史。在2024年7月30日的庭审中,为余老先生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专业机构,出具了一份书面补充说明。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宏霞:那么鉴定机构也给我们出具了一个相关的补充的鉴定意见,认为老人对于关乎自己的利益是可以真实表达的,那么关乎自己的利益,对于案件来讲,指定监护人案件来讲,也就是说他的监护人是谁,可以由他自主表达。

老人再次表示不愿女儿当监护人

在法庭上,余老先生再次表达了自己不愿意女儿余某成为自己的监护人,希望居委会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结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查审理阶段掌握的情况,法官认为,在余先生夫妻住院期间,其女儿余某在没有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拿走银行卡,取走银行卡的养老金,老人账户余额基本为零,余某提供的部分支出项目的真实性也无从考察。女儿余某有隐瞒和私自处分父母财产的行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宏霞:那么我们第一次是叫女儿来陈述一下,银行卡你见过吗,女儿说身份证,医保卡我是看到,但是银行卡只有我母亲的那一张,其余的三张我说你找过有见过吧,她说没有。现在调查发现这两张2个银行的4张银行卡,其中有3张银行卡,金额大的3张银行卡,每个月几乎进账户同时,取出来。她第一隐瞒了父母的一个财产,第二个是私自处分了父母财产。

法院认为女儿不具备管理父母财产能力

在庭审中,法官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在余老先生夫妻住院期间,女儿余某某实际掌管老人银行卡9个月,余某某列出的老人收入支出清单中,包括了更换马桶、交物业费等生活支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宏霞:那么这一段时间谁在家里住?是她自己跟她老公在家里居住,我说你自己跟你老公在家里居住,你为什么用老人的工资收入来支出这些费用,那么她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解释,也就是说她在用老人的钱来承担自己的日常开销。

结合余某透支信用卡消费、常年在外有大笔欠债,父母已为其偿还债务上百万元,法官认为,余某不具有管理父母财产的能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宏霞:我说那你这笔债务你是怎么欠的,从什么时候开始欠的?分别怎么还的,买了什么,因为你自己钱自己花的,你应该清楚,她都是不记得,不知道,每一次的陈述都不一样,那么我就告诉她,我说你连自己的财产都无法管理好,你何来的能力去管理你父母的财产呢?

法院指定老人所在居委会为老人监护人

综合以上考量,法官认为,余某无法履行好监护职责,并非适格的监护人。本着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指定老人所在的居委会为老人监护人。

就房产出售问题 三方达成一致

在法院判决之后,老人所在的居委会开始承担监护人的职责,老人的养老问题得以解决。那么对于余先生的房产,又该如何处置呢?

目前,余先生夫妇所在的居委会,已经将两位老人送往一家合适的养老机构居住,老人的状况良好,之前一直卧床甚至一度需要鼻饲的许女士,已经可以自主进食。老人的银行卡和收入的支出也由居委会保管和管理。考虑到余先生一直愿意帮助女儿逐步偿还外债,加上之前房产抵押的借款也已到期,面临债权人起诉,房产被法拍后可能会急速贬值的问题。本着最有利于两位老人的原则,在法官和检察官的主持下,被监护人余先生、监护人居委会、女儿余某女婿吴某某三方就房产出售问题达成一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浦亮:我们办这个案子并不是说以保住他这个房子为目的,而是保证他今后的生活,包括他今后的财产管理,财产权益不要被侵害。

在考虑到未来老人养老、大病就医的总前提下,各方达成一致,出售老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面积约50平方米的住房,目前这套房子市场价格在330万左右。房屋出售后首先拿出150万元存到老人银行卡中,银行卡由监护人居委会保管,剩余款项在替女儿偿还33万元债务后,在郊区购买一套相同面积的房产,这套房产产权人为余先生,女儿余某可以居住在新购的郊区房屋内。

2024年9月检察机关已经和法院、民政、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席工作机制,畅通类似案件的线索来源、建立办案绿色通道,设立第三方托管账户等,持续关注老人权益保护问题。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浦亮:主要就是一个财产托管问题。因为有很多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他们是有大笔财产的,那么全部放在居委会保管也是非常不方便的一件事情。所以我们通过这个公证处它有一个提存的账户,我们会开通一个提存账户,然后专款专用给这个无论老年人还是精神障碍患者,他们对于大笔的财产进行一个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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