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桂林晚报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执勤警组巡逻至辖区G72泉南高速桂柳往柳州方向1136km90m时,发现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现场,两辆小车、一辆专项作业车(俗称“拖车”)不同程度损坏,占用第一、第二、第四车道,一名男子躺在快车道内,五人站在护栏外。
见状,执勤民警立即将警车停靠至应急车道,做好安全防护后上前查看情况,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其余警组前往现场增援开展勘查工作。经医护人员到场检查,躺在快车道内的男子已死亡。
经调查得知,因经济纠纷,当天9时11分,李某驾驶赣G号牌灰色小车、刘某驾驶赣G号牌白色小车共同实施拦截,将张某驾驶的皖K号牌拖车(车上装载一辆白色小车)拦停于高速公路第一、第二车道内。曹某、欧某先后从灰色小车里下来,曹某上前与拖车司机一番交涉后回到灰色小车内,而欧某爬上白色小车查看一番后,在行车道内来回走动。
9时19分,黎某驾驶桂C号牌绿色小车行驶至此,先后与拖车、灰色小车以及欧某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欧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拖车驾驶人张某交代,他在平台接到订单,要从江西装载一车辆运送到南宁,并不知道运送的车辆存在经济纠纷。事故发生前,两辆小车突然将他拦停在行车道内,灰色小车斜停在拖车前,使他无法将车辆靠边,于是他赶紧打开双闪。随后,小车里先后下来两名男子,一人爬上拖车装载的白色小车,一人上前拉开他的车门,不让自己离开。不料没多久就发生了事故。
据桂C号牌绿色小车驾驶人黎某交代,他驾车从桂林北上高速后,打开了车辆的智能辅助系统。9时20分左右,黎某看到了前方打着双闪的拖车,由于当时距离较远,他以为拖车是正常行驶。之后,他分心查看手机消息,再抬头看路面时,距离前车已经很近了,而欧某突然从灰色小车的一侧走出来,黎某见状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欧某、曹某、李某、刘某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拦截车辆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较大,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黎某未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相对较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欧某、曹某、李某、刘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李某、曹某、刘某、欧某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拦截通行车辆并长时间停留的行为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车辆和相关人员等证据移交桂林市临桂分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现已移送检察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遇到问题或困难需要帮助时,应拨打相关服务热线或110报警电话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而不是私自拦车检查。
不能把智能辅助驾驶当成“无人驾驶”,车道保持及自适应巡航功能虽然可以帮助驾驶人保持安全距离和稳定速度,但它并不能代替人类的判断和反应能力。在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时,驾驶人仍然需要保持清醒和专注,并随时准备接管控制权。
广大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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