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兄长起诉争老屋被驳回 丧偶弟媳敬老孝亲获法院肯定

母亲去世兄长起诉争老屋被驳回 丧偶弟媳敬老孝亲获法院肯定
2024年12月25日 17:46 环球网

来源:法治日报

“我就相信,法律不会辜负善良人。”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那天,张某霞在打给二审法官的电话中激动地说道。此前,张某霞的哥哥张某辰在母亲方某去世后,将丧偶弟媳白某诉至法院,要求弟媳一家腾房离开。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辰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保障敬老孝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白某的合法权益。

母亲去世兄长起诉丧偶弟媳腾房

1992年,白某嫁给张某午,一直生活在涉案老屋中。该房是在20世纪80年代由方某在丈夫去世后借钱所建。因当时张某霞待嫁、白某的丈夫尚未成年、方某不识字,遂由张某辰代为办理建房手续。张某辰结婚后,妻子与母亲相处不合,在一起口角后方某被儿媳娘家人殴打,张某辰随即搬到妻子娘家所在村,从此未再回村。

2024年,张某辰将弟媳诉至法院,以老房房产证登记其一家的名字为由要求弟媳家腾房,后张某辰一审胜诉,白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第一次开庭时,白某称,自嫁入张家以来,从未听说过张某辰的名字,双方并无交集,其也未赡养过方某。老屋建好三十多年,张某辰从未主张房子归他所有,不能单凭其所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就要确认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其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某辰辩称,涉案的老屋由其一人建造,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上均写有其名字,因看弟弟一家无房,才将房子借给他们居住。且此前张某午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目前该证已被注销,白某无权占有老屋。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白某搬离老屋。

宅基地自建房属个人财产可继承

南京中院审查查明,老房由方某借钱修建,所欠债务由方某、张某霞、张某午偿还,白某还多次对老房子进行修缮。张某午去世后,白某赡养婆母,为其养老送终。张某辰自离家后从未赡养过母亲方某,且在母亲去世后也未出丧葬费,还要分割亲友吊唁的“香纸钱”。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身份而获得的福利,不能单独作为遗产予以分割继承,但宅基地申请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视为遗产予以继承。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在建造时,张某辰才二十出头,不可能是凭其一己之力造成,且张某霞及乡邻的证词也表明老屋并非张某辰一人建造。涉宅基地使用权证办于1986年,张某辰尚未结婚,该证上所登记的“人口3”只能是张某辰、张某午及方某三人,三人均是该宅基地房屋的初始所有权人。

恪尽赡养义务美德善行应倡扬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白某作为张某午的遗孀,对涉案房屋本就有继承权,且其还在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了修缮,且张某辰也未提供白某放弃继承涉案房屋或丧失相应权利的证据,可以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共同所有人。

敬老孝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更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白某孝敬婆母,丧偶后依然恪尽主要赡养义务,其获誉乡邻、受敬姑侄的美德善行,当为社会弘扬、法律倡扬,且依法白某也对涉案房屋拥有继承权。

据此,白某提出的上诉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驳回张某辰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为了倡导优良家风、以生动案例诠释法治精神,南京中院将庭审现场设在涉案房屋所在村,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的审理实现了个案上的公平正义,也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引导人们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

承办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应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顾烨 许之杰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