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一些直播平台为了吸引人气、博取流量,可谓不择手段,滑向低俗暴力的深渊。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主播拒绝暧昧聊天而被经纪公司起诉的二审上诉案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段某签订了一份《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段某签约后便根据传媒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在直播过程中,传媒公司对段某进行指导,要求其在直播间通过话术与网友互动,进行暧昧聊天。段某家人发现段某此举后极为不满,引发家庭矛盾。为挽救家庭,段某提出与传媒公司解约,传媒公司不同意,但段某还是停止了直播行为。
于是,该传媒公司以段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段某予以认可,该解除行为系双方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关于传媒公司诉请的违约金10万元,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段某在直播时与观众进行互动,传媒公司无视段某已婚的事实,仍然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该行为严重不符大众审美情趣,有损网络文明,违反公序良俗,在影响主播身心健康的同时,也违反了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违约在先。段某多次表示为此事产生家庭矛盾,对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明确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无果后停播,该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传媒公司无权要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依法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一级法官 周平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事网络直播业务的公司或个人要求主播以建立暧昧关系等为诱饵获取观众的长期支持、打赏,会使主播面临道德风险甚至个人安全危险、破坏网络生态,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主播有权拒绝。从事网络直播业务的公司、公会、主播均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的行为,引导观众文明互动、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
文|赵红旗 沈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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