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学院原副院长李锦明受贿、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案一审宣判

上海公安学院原副院长李锦明受贿、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案一审宣判
2025年01月02日 15:49 环球网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锦明受贿、伪造武装部队证件一案公开宣判。

对李锦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锦明利用担任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主任、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后勤部部长、上海公安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接、租约补偿、职务调整、企业经营、警员招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0万余元。2014年至2016年,李锦明使用本人照片和虚假的身份信息,先后伪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4本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锦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上述罪行均应依法惩处,予以并罚。李锦明在部分受贿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李锦明部分受贿未遂,具有坦白、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结合查扣财物情况,对上述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庭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总台记者 杨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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