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本该充满欢笑的旅程,却遭遇飞来横祸。
网约车撞倒了路边的信号灯,恰巧砸中人行道上的孩子,孩子身受重伤,不幸去世。
无证的司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
谁应当承担这笔赔偿呢?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正值暑假,小常满心欢喜地跟着父母来上海旅游。一日晚上,结束一天游玩行程后,一家三口正步行回宾馆休息,突然一辆小轿车冲了过来。事发时,小轿车并非撞向他们,而是朝着路边的信号灯撞去,信号灯被撞后倒地,将小常和他的母亲砸倒在地。
事发后,小常母亲受了轻伤,小常被紧急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涉事车辆驾驶员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即,余某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涉事车辆属于余某的丈夫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时,余某正在某网约车平台接单运营。然而,余某并无网约车驾驶营运资格,涉事车辆亦无营运车辆资质,属于无“双证”的违法运营。
于是,小常父母将余某、沈某、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诉至法院。
双方诉辩
小常父母认为,余某作为涉案驾驶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余某及车辆无营运资质,仍放任余某使用其车辆长期进行营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未尽到监管措施,放任无营运资质的人员及车辆在其平台接单,应承担连带责任。小常父母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97万余元,保险不足部分由余某、沈某、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余某辩称,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沈某辩称,其作为车辆所有人,并非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涉案车辆从事运营活动,但投保的确实普通车辆的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辩称,网约车平台并非本案侵权人,事故发生与网约车平台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各方唇枪舌战,作为原告的小常父母看着这一幕,内心五味杂陈,对他们而言,再多的钱也换不回可爱的孩子。
小常的母亲再也控制不住情绪,崩溃痛哭,不断地指责自己为什么当时不推开小常,为什么不是砸到自己。主审法官见此情景,宣布休庭。
调解成功
庭后,法官再次联系到余某及沈某的代理人,代理人表示,余某目前在服刑中,她清楚知道自己应该赔偿,但实在是无力赔付。而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他知道妻子余某系无证驾驶运营车辆,表示会积极为妻子筹措赔偿款。但是即便余某同意调解,其支付能力也无法让小常父母尽早获得全部赔偿。
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由于案件特殊,保险公司也十分同情小常父母,已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全部交强险限额,但营运车辆购买普通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网约车平台代理人则表示,肇事司机系余某,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最多承担补充责任。
于是,主审法官向网约车平台进行释法析理,先是告知以家庭自用车辆投保后从事网约车营运,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主张免责,故本案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为了落实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若平台未能尽到法律明文规定的车辆保险的审核职责,致使未投保营运类保险、且本不应用于营运的涉事车辆通过平台审查并通过平台对外营运,最终造成人员伤害且在发生事故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理赔,平台应对此负有责任。
没过几天,网约车平台代理人致电主审法官,表示考虑到小常案件的特殊性,并且肇事司机余某已在服刑,故网约车平台同意承担小常所有合理的赔偿金额,并且会尽快履行。
当法官将这个消息告知小常父母时,小常父母感激地表示,在小常一周年忌日之际,本案终于成功调解,让两人痛苦的一年终于有了一丝慰藉。
2024年7月17日,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小常父母赔偿18万余元,网约车平台向小常父母赔偿160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约车逐渐兴起,网约车及网约车平台运营的合法合规化问题也日益凸显。司机需要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所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应为预约出租客运,并且需要投保营运车辆商业三者险。网约车平台也应当对平台内的驾驶员及车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驾驶员、车辆及保险均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让车辆在平台内接单。规范网约车的运营,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即使事故发生,也能使后续赔偿工作规范有序。
撰稿| 吴建波 吴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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