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二)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问题。以下是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要点:
要点一:重婚无效。
要点二:当事人主张“假离婚”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三: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者第539条,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四: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等,人民法院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要点五: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人民法院可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如果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补偿及具体数额。
要点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七: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另一方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
要点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具体数额;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要点九: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要点十: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要点十一: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十二: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明确了一方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人民法院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包括(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要点十三: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后,又主张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十四: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十五: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对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十六:明确“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以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要点十七: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反悔的,反悔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要点十八: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要点十九:明确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置。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