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丁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当事人丁锋,男,存在品行不良行为,严重违背师德师风,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市教委于2025年9月23日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当事人持有的编号为2002123××××××3376、2006123××××××7475的教师资格证书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作废。特此公示。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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