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法院配合镇政府非法催收农民耕地承包费,湖南省高院裁定提审

益阳法院配合镇政府非法催收农民耕地承包费,湖南省高院裁定提审
2025年11月07日 16:52 陈勇评论

从2024年8月开始,当地村民持续向《陈勇评论》反映,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中鱼口镇政府以“镇属集体经济管理人”的名义要求村民补缴从200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过去15年的承包费,并要求签订后续经营承包合同。

2022年开始,中鱼口镇政府先后将拒缴承包费的李双田、任均奇、陈正辉等七位村民告上法院并强制执行。该事件在当地引发轩然大波。

南县中鱼口镇政府自称,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的南县中鱼口乡人民政府通过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开发了乡属农民集体渔池,为了管理好乡属渔池,南县中鱼口乡人民政府于 2002年5月委托南县中鱼口乡中湖渔场分别与各承包户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精养水塘、半精养水塘合同。

而各水塘承包户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2月30日止对于属于经营性质的水塘没有缴纳承包费。中鱼口镇政府自称作为“镇属经济资产的管理人”遂要求267户承包户补缴和新缴承包费,否则将强制收回承包面积重新对外发包。

所谓的“新一轮发包”涉及该镇267户、一千多位村民和8441亩耕地。根据耕地面积,每户被要求补缴和新缴的承包费用从三万多元至两万元左右不等。2022年,中鱼口镇政府在湖南省财政厅网站发布信息称,这笔“沉睡的资源”“每年为镇财政带来235万元的收入。”

村民们愤怒地说,2006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广大农民获得了多年的实惠。但是,万万没有想到,前面多届中鱼口镇政府都不再收取承包费,而这一届的中鱼口镇政府却强制要我们补缴新缴承包费,中央的好政策在中鱼口镇政府这里得不到执行。

法院在受理中鱼口镇政府的起诉之后,全部判决拒缴承包费的多位村民败诉,主要理由是渔场的相关集体土地仍属于乡集体所有,并不归合并设立的建制村所有。且2002年签订的为期只有一年的水面承包合同形成了不定期的承包合同关系。因此判决多位村民需要向中鱼口镇政府支付水面占用费。

无比荒唐的是,南县法院判决被起诉的村民与中鱼口镇政府解除承包合同,将占用的鱼池返还给镇政府。南县法院视而不见的是,鱼池早在2015年就变成了农民赖以生存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262条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分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三种所有制形式,没有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的形式,判决集体土地给镇政府是极其错误的。

该案审理期间,南县中鱼口镇政府始终未能提供案涉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2023年7月13日,南县自然资源局在诉讼中向法院出具"确权颁证工作的情况说明":预计在2023年底完成确权颁证工作。

但截至2025年仍未完成确权登记。也就是说,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土地是属于南县中鱼口镇政府的资产。

2024年10月8日,益阳市中院(2024)湘09民终1301号判决书错误地维持了南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坚持认为原鱼场的集体土地仍属于乡集体土地,并不归合并设立的建制村所有,菱角湖村委会认可原水域面积权属不变,中鱼口镇政府为合同主体。

益阳市中院有意忽略的证据是:南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早就制定了村民小组权属文书,界线图三角形为中鱼口镇中湖渔场(后来改制合并成菱角湖村)清晰地将权利人明确为农民集体,而并非乡镇集体所有。益阳市中院无视证据、无视事实,属于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益阳市中院的枉法判决生效后,遭到了农民的依法抵制。南县法院于2024年11月24日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11月27日履行,11月28日就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任均奇、曹建兵拘留十五日,真可谓“快审快结快执行”。

南县法院2024年11月29日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写道:“活动当日,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全立波现场调度、南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鸣带领中鱼口镇派出所民警以及20名公安特警全程护航,南县法院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等数名执行干警来到执行现场、成功将任某某、曹某某拘传至南县法院。”

南县政法系统如此违纪违法的行径,无非就是配合南县政府、中鱼口镇政府的要求“杀鸡给猴看”,达到向农民非法催收耕地承包费的目的。

南县中鱼口镇政府无视鱼塘早已变为耕地的基本事实

2025年3月20日,村民向正在南县开展工作的湖南省委第十五巡视组举报中鱼口镇的问题;4月7日,该镇回复函中承认:“菱角湖村镇属集体土地资源清收承包户所缴纳的承包费,均按照要求全部上缴至县财政非税账户,且均按照要求向农户出具了收款凭证。

2024年至2025年,《陈勇评论》对此发表了三篇文章予以关注。当地农民不服南县法院、益阳市中院两级法院的枉法裁判,向湖南省高院申请了再审。

2025年5月,湖南省高院受理村民任均奇、陈正辉的再审申请后,合议庭高度重视,审判长前往南县中鱼口镇进行了实地调查。2025年11月5日,湖南省高院(2025)湘民申1895号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湖南省高院该案合议庭来到中鱼口镇实地调查

据村民的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章武介绍,这个案件是不寻常的政府起诉老百姓的诉讼。

他从2022年8月份开始介入这个案件。中鱼口镇政府第一批起诉了拒不缴纳承包费的四个村民。一审、二审,村民都打输了,到省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了。

期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结果政府又不予答复,又起诉打行政诉讼官司也都输了。

之后,中鱼口镇政府第二批起诉拒不缴纳承包费的三个村民。一审、二审又输了,这一次到省高院申请再审,得到了省高院提审、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支持。

该案历时三年多时间。经历了将近20场的民事、行政诉讼,直到现在才有了一丝的曙光。刘章武说,省高院合议庭能够深入基层,深入了解老百姓的心声,查看实际现场情况,是司法为民的体现,给了老百姓法治信心。而一审法院距离现场不过20公里,为什么就不来进行调查呢?

2025年5月9日,《中国当代法治》网针对该案发表《集体经济组织法能否破解基层治理困局?湖南南县镇政府追缴承包费折射乡村振兴法治化挑战》一文。文章指出:

“中鱼口镇案例暴露出法律实施中的三大痛点:一是基层政府角色错位,将集体经济组织视为‘下属企业’;二是司法裁判行政化,将政府15年都没有完成的土地确权职责,则用一纸裁判的形式强行要村民将耕地返还给政府;三是不执行中央文件,改革滞后,土地确权等基础工作15年以来都未完成。”

业界人士建议,应尽快将《集体经济组织法》落到实处,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登记制度,将政府越权行为纳入监察委员会监督范围。唯有以法律为准绳,方能破除与民争利的乱象,守护乡村振兴的公平底线。此案警示我们:法治不彰,则改革无基;权利不保,则发展无根。”

《法治反腐研究》网在报道中亦指出:“湖南益阳南县土地纠纷案,不仅是农民权益之争,更是对基层法治化改革的严峻考验。湖南省高院的再审裁决结果,将成为检验法律实施成效的关键节点。”

《陈勇评论》认为,任何一级政府收取非税收入必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实施,决不允许搞突破、搞擦边,更不允许自我授权,擅自解释法律和政策,为搞非税收入找借口。

南县中鱼口镇政府不去花心思开辟合法的非税收入渠道,却无视鱼塘早已变更为耕地的基本事实,居然向村民非法追缴过去15年的鱼塘承包费,且强制要求继续缴纳往后的承包费,甚至联合司法权力对拒缴承包费的村民搞“快审快结快执”逼缴,可见利欲熏心到了何种程度。

南县中鱼口镇政府在有关回函中自认:

“多次组织专班工作人员到外县外乡调研,以及比对县域范围内承包价格行情及中鱼口镇政府承包给相关经营主体的价格标准,经镇多次召开党政会商会研究,最终确定以 350元/亩和按照5%的年涨幅的标准收取承包费。且在2022年9月30日前对积极签订合同缴纳承包费的承包户,按照280元/亩的优惠价签订承包合同,对优惠期后签订承包合同的按照 350元/亩的标准收取承包费,此承包费的标准远低于南县及周边县市区同类水面和土地的承包价格。”

由此可见,此类挖空心思搞非税收入的行为并非中鱼口镇政府个例,并非南县个例,而在益阳市比较普遍。非法向农民收取耕地承包费的违法行为居然在益阳市是毫不避讳的公开行为且已蔚然成风,实在令人无比惊诧。

益阳市委市政府对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甚至包庇纵容,更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湖南省高院提审该案的进展情况,《陈勇评论》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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