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人士注意!即日起,云南一地开展专项整治……

养犬人士注意!即日起,云南一地开展专项整治……
2024年03月27日 15:22 春城晚报

养犬人士注意!

3月25日,文山市发布

关于加强犬类管理

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即日起

开展为期一个月

集中攻坚专项整治工作

关于加强犬类管理

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犬管理,优化市民居住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攻坚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达到依法、文明养犬,不断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养犬、安全养犬、文明养犬,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养犬实行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三、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四、烈性犬、单位饲养的犬只、待销售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予以制止。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在公共区域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禁止携带除法定工作犬之外的犬只到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公共场所。携犬出行时,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防止狂犬病发生。

九、对于不听劝阻扰民以及流浪犬、无主犬、未按要求拴犬绳的犬只等将由相关部门予以捕捉;对捕捉5天之内无人认领的犬只相关部门将按流浪犬处理。

十、养犬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规章,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养犬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电话:

文山市公安局 0876—110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0876—3062748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0876—3050770

文山市公安局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5日

来源:文山市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王维娜

校对:刘娟

主编: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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