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召开。会上,《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次审议(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对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服务与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修订草案提出,要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按规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科学技术人员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推广普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科技公共服务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聚集科技资源、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具有重要作用。
为强化技术市场培育和发展,修订草案提出,要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指导、信息查询和发布、技术咨询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此外,还规定要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共享义务,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的管理制度。
同时,为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修订草案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此外,修订草案还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技型企业评价体系和信贷机制,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股债联动等融资业务。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科技型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吕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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