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备用钥匙酿成盗窃案:男子私自开走名下已被质押车,获刑1年4个月

一把备用钥匙酿成盗窃案:男子私自开走名下已被质押车,获刑1年4个月
2026年10月10日 13:34 看点资讯

车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男子洪某私自用一把备用钥匙将已质押给他人的车偷偷开走。看似拿回自己的车,背后却牵扯出一桩民间借贷质押纠纷酿成的刑事案件,洪某的行为最终被司法认定构成盗窃罪。近日,该案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洪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事情要追溯到2018年。洪某因向李某借款,将自己名下小轿车质押给对方,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并交付车辆。因无力偿还债务,质押车辆被转手处置,案外人某甲以83500元价格购得这辆车。2020年7月29日,某甲将该车辆开到广东廉江一家汽车维修店维修。两天之后,洪某趁维修店店主不备,拿出备用车钥匙,私自将该车直接开走。维修店店主发现车辆不见后报警。

裁判文书显示,2026年2月24日,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车辆随后被警方追缴。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65000元。洪某于2026年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洪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出被害方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行为属于自力救济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与被害方未达成和解等情况,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最终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之后,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洪某提出,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找到证人李某,他怀疑存在事实虚构;还主张某甲提供的其和李某的质押合同是假的,这份合同不属于某甲的,是某甲取得涉案车辆后在车内找出来的。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民警确实未能联系上李某;讯问笔录也没有民警告知洪某已经联系李某的记载。洪某曾供认其因向李某借钱,将涉案车辆质押给李某,并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虽然无法查证李某是否直接将涉案车辆转让给某车行,但是可以认定李某在洪某未偿还借款时,依据质押合同的权利,将涉案车辆转让。可见本案不存在虚构李某处理案涉车辆的事实,洪某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洪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缘起民间借贷质押纠纷,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没有取得谅解是被害人要价过高、消极不配合所致,希望二审改判缓刑。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盗窃金额65000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区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已经充分考量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作出减轻处罚,对适用缓刑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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