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的几个投矿的老板冯晓民、王某、肖某、姜某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债务关系和资金纠纷。
冯晓民2023年去世后,遗孀钟惠颖拿着一张2014年的借条起诉王某讨要1500万元,并在两级法院胜诉。王某承认自己签下了借条,但认为借贷关系不是真实的,冯晓民实际是由自己中转还款给姜某,但该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但2025年,事情发生反转,钟惠颖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捕。今年,秦皇岛中院以此为由,再审裁定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
▲取保候审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这背后,却是冯晓民与肖某、肖某与姜某之间的投资款还款纠纷;冯晓民与王某之间还有股权纠纷,官司延续至今。
1500万元经两手转账
法院判决一手借款人还款
钟惠颖和冯晓民的女儿冯某告诉红星新闻,自己是独生女,母亲钟惠颖70多岁,重病缠身。冯某说,父亲去世后,她从保险箱中找到一张1500万元的借条。
没有人否定借条本身的真实性。
▲王某向冯晓民出具的1500万元的借条 受访者提供冯某提供的判决书显示,两审法院皆认定,2014年9月17日,王某向冯晓民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500万元,借期一年。次日,渠某按冯晓民指示将1500万元转入借条指定的王某司机祁某账户后,祁某当日转给案外人姜某。冯晓民于2023年1月去世后,钟惠颖单独继承该债权,于当年9月提起诉讼。
冯某说,渠某是自己父亲的表妹,也是父亲多年的助理。
借款到期后,渠某分别于2017年9月、2017年10月、2020年9月代表冯晓民,于2023年9月26日代表钟惠颖向王某发送短信催要借款。
王某只于2020年10月1日回复短信:“市场非常好,你们骗我打欠条,钱没给我。让冯总直接起诉我一下什么都明白了。希望尽快起诉早日大白于天下!谢谢!”
2024年7月,青龙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24年12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借款人称款项中转给第三人
自己被迫在借条上签字
王某始终主张,其与冯晓民没有真实借贷关系。据判决书,王某向两级法院表示,他与冯晓民之间关系一般,他也不缺钱,没有向冯晓民借钱的理由。
王某在一审和二审中讲述,“真实情况”是,与冯晓民发生金钱往来的是姜某,只是谢某、冯晓民借助祁某的银行卡将该款转给姜某,自己没有收到冯晓民的1500万元。2014年9月17日,冯晓民、王某、姜某、谢某都在谢某的办公室。不知冯晓民、谢某基于何种考虑,冯晓民向祁某提出,打入祁某账户1500万元,再由祁某账户转给姜某的账户。同时,谢某亲笔书写两张借据,分别载明王某在冯晓民处借款1500万元,和姜某在王某处借款1500万元。祁某之所以提供卡号,王某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是因为被强迫。
第三人和中间人认为是给第三人的还款
两张借条的债权人不会索要
二审中,王某提交了第三人姜某和中间人谢某的书面证明和书面情况说明,法院还进行了询问。二审法院最终没有采信两人说法。
二审材料显示,谢某肯定了王某所述的“真实情况”,但没有论及强迫签字情节,并明确,中转是因为冯晓民不同意与姜某有直接经济往来,王某同意作为中转。他认为借条的1500万元是不需偿还的借款,冯晓民生前对其说过,这1500万元就不再要了。

姜某则认为,他经祁某账户收到的1500万元实际是谢某支付的投资回款。他对王某的借据是被谢某逼着签的字(再审中又否认了胁迫),真实意义是留一个谢某还他钱的痕迹。他和王某、和冯晓民都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他认为王某也不会拿着借条向自己要这笔钱。
这1500万元,怎么又成了谢某支付的投资回款?谢某和姜某在整个民事诉讼中的说法呈现了更深层的资金纠纷:2008年,姜某经谢某介绍,投资给肖某2500万元,肖某最终投给冯晓民的公司做矿点资源整合。2014年,冯晓民的公司与肖某签订协议书,确认肖某垫付款为7075万元。受辽宁方大公司入股退股、公司整体转让给王某等多种因素影响,姜某、肖某一直未能收回投资款,而姜某一直找谢某要钱。
冯某提供给红星新闻的数份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证实了资金纠纷的存在。姜某与冯晓民方2015年到2019年就7075万元垫付款打官司。2019年到2020年,姜某与肖某就2500万元投资款打官司。
涉及纠纷的公司,后来恰恰卖给了王某。冯某介绍,其父亲把三家公司共作价约10亿元卖给王某,后生出纠纷,王某提起诉讼,官司还在进行中。
到了再审阶段,王某在再审申请中提到了公安部门侦查过程中谢某和姜某的说法,提交了肖某的书面证明,谢某和姜某也在再审中出庭作证。王某、谢某、肖某均主张,1500万元是冯晓民对姜某当年2500万元投资的部分补偿,而非王某向冯晓民借款。肖某表示,这是他与冯晓民曾经商定的。但这与姜某认定的1500万元是谢某向冯晓民借的偿还姜某的钱款,存在龃龉。
再审材料表明,谢某表示,与冯晓民的交涉过程,渠某都在场参加,而钟惠颖不在。
这次,王某和谢某提供了签借条的理由。他们均称,王某愿意签署借条和提供中转是因为谢某利用职权以拒绝办理采矿证续期施压。
同时,谢某和姜某间接否认了四人当天在谢某的办公室商议的场景。他们分别表明,借条是谢某分别单独拿去给王某和姜某签署的。
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胁迫
第二张借条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钟惠颖在诉讼中始终表示,王某为冯晓民出具借据,姜某为王某出具借据,这恰恰是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款项后转给姜某是王某对资金的自主处分行为。冯晓民与王某之间有书面借据,有银行往来,仅证人证言不足以否认案涉借贷关系,所称事实未形成书面协议,借条也从未销毁。
钟惠颖否认这1500万元是对姜某2500万元债务的还款。再审答辩状中,钟惠颖方认为,当年投资的过程是独立的,姜某对肖某的投资款独立于冯晓民方对肖某的债务,不能混为一谈,不应由冯晓民偿还。如果事实如谢某、肖某所言,冯晓民同意1500万元借款在应付肖某的款项中予以扣除,这两起钱款纠纷从2015年后陆续的诉讼中,当事人却从未提到这一笔扣除。
红星新闻还注意到,姜某起诉肖某的投资款纠纷中,姜某主张为债权,肖某主张为股权,法院并未支持借贷关系成立。
根据判决书,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借贷合意成立;且王某对于自己为何加入债务、默认祁某收款转款、与姜某签订借款合同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冯晓民已通过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了交付义务,王某已通过指定收款账户收款方式收到借款,该借条应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审、二审法院还表示,王某与姜某的借贷应系另一法律关系,王某可依法另行主张。一审法院指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经冯晓民同意进行了债务转移。
借款人指控虚构借贷打假官司
嫌疑人方表示未参与借贷,只是继承债权
判决书显示,王某从第一次开庭之前就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一直申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法院未移交。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冯某对红星新闻表示,自己与母亲并不参与父亲生意。她认为,自己母亲对王某所称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不存在捏造借贷事实的故意;除了证人口述,王某也未能提供直接证据。
民事判决生效后,钟惠颖申请执行,王某则报案。
相关文书显示,2025年3月,青龙县公安局刑事立案;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钟惠颖与证人渠某分别于12月和7月被拘留,都随即被取保候审。6月,王某以此向秦皇岛中院申请民事案件再审。钟惠颖方认为,刑事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没有生效刑事判决,不能推翻原判决;钟惠颖没有参与借贷过程,只是继承债权,因此钟惠颖不存在虚假诉讼。
秦皇岛中院于2026年4月裁定再审,鉴于刑事立案,6月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钟惠颖的起诉,并将全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秦皇岛中院再审裁定 受访者提供2026年7月,青龙县公安局将刑事案件移送青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冯某告诉红星新闻,该案被退回补侦。10月20日,该案承办检察官对红星新闻确认该案正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但对案件本身不方便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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