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装修的婚房
别出心裁的衣帽间
暖气试水之后
只剩下一片狼藉
多方操作
暖气漏水谁之过
李先生与王女士原定年底步入婚姻殿堂。在婚房装修过程中,李先生特意将其中一间卫生间改成衣帽间,并委托A暖气安装厂家在安装其他暖气时将该卫生间原有暖气一并拆除。A暖气安装厂家拆除并安装好暖气后,将各个暖气阀门均关紧,安装合同书上提示用户:试水时再打开阀门,家中留人。
2023年10月初,B供暖公司发布通知,将在13日至14日进行小区暖气试水,并重点联系了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几家新装修住户。李先生因为新装修房屋仍需通风,目前租住在同小区另一房屋处。他联系供暖公司,希望能明确具体试水时间,届时在家中等候。B供暖公司回复称小区住户众多,无法确定每一户具体的上水时间。李先生不放心,让供暖公司工作人员在试水前到其家中检查暖气情况。供暖公司工作人员检查了暖气,并拧开了各个房间的暖气阀门。14日试水当天,早晨6点钟暖气管里的水到达李先生家。因卫生间改衣帽间,原暖气管拆除后堵头忘记封堵,水从未封堵的堵头处流出,水量较大,家中又无人,李先生家里变成汪洋一片。之后水渗到楼下,楼下业主发现异常后向物业反映,维修人员紧急联系李先生,赶到家中时部分地板和家具已经被水泡坏。
装修好的婚房因为一次暖气试水需要重新返工,还影响到了楼下邻居。李先生对此愤怒不已,认为堵头没封堵,暖气安装公司太不负责,供暖公司大清早6点就放水极其不合理。而且要不是供暖公司打开所有暖气阀门,也不会漏水,造成此番损失。
B供暖公司也很委屈,表示一直非常关注新装修的李先生家暖气试水。因为李先生不熟悉阀门位置,工作人员才应邀上门帮助其打开阀门。原暖气管堵头未堵与其公司无关。
A暖气安装厂家则称旧暖气拆除后,施工师傅曾询问过李先生家人是否需要对堵头进行处理,李先生家人表示不需要,也没有支付封堵头的相关费用。而且安装合同写明试水时家中必须留人,如果不留人也要保证阀门关闭状态,否则后果自负,其公司不应对暖气漏水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大家各持己见,无法协商一致,李先生遂将两家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泡水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
法院:责任应由三方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A暖气安装厂家作为专业暖气安装公司,拆除暖气后,应知晓堵头应一并处理,将暖气堵头封堵,避免隐患。其公司称征询过业主意见,告知其无需处理,未提交证据加以佐证,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堵头未封堵的责任在暖气安装厂家一方。该案漏水的直接原因,即为堵头未封堵,因此法院认定A暖气安装厂家对本案漏水发生具有过错。
B供暖公司称供暖小区住户多,无法明确具体的上水时间,无法同时满足业主的试水时间需求,合理有据。但B供暖公司工作人员作为专业人士,应知晓供暖试水容易出现的问题,应提示业主家中留人,试水时再将阀门开启。其于试水前到业主家中查看时,协助将阀门全部开启,对漏水发生负有相应责任。
李先生作为业主,对于自家房屋装修及设备、设施负有保障安全之义务,衣帽间拆除暖气的管道,堵头需要封堵,系一般常理,并非专业人员才可掌握。业主在房屋中停留、观察的时间远远多于其他涉案当事人,墙面未封堵处,业主应能发现。另其应知晓暖气安装后为何要关闭阀门的原因及意义,其于试水前,放任将阀门全部开启,亦对漏水的发生负有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B供暖公司确认,若李先生家各暖气阀门未打开,即使堵头未封堵,堵头处也不会有水流出。A暖气安装厂家未封堵暖气堵头,B供暖公司协助打开了暖气阀门,李先生装修改造没有认真检查装修改造设施,造成婚房漏水损失是一果多因。法官梳理了各方在本案暖气漏水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责处理。考虑导致漏水的直接原因及各方过错,确认三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为A暖气安装厂家40%、李先生35%、B供暖公司25%,李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由各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案件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暖气试水需重视,
各方谨慎免事故
暖气安装厂家在改造安装暖气设施时应注意规范操作,确保堵头封堵,避免遗漏,并应向消费者着重强调暖气阀门关闭的重要性及试水应注意的事项,防患于未然。
新装修业主由于装修更换暖气设施,应高度重视首次供暖试水,认真检查暖气设施,确保暖气阀门关闭。若有改装,应注意完善各项改装设备设施,以免供暖试水存有隐患。
供暖企业在积极排查管网、检修设备的同时,更要协同物业公司做好业主尤其是新装修用户的沟通工作,与社区网格员合作开展供暖知识宣传活动,强调暖气上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确保暖气上水时业主家中留人。避免在未与业主确认家中供暖管道情况的前提下为保障试水打开暖气阀门,确保“暖流”如期安全入户,让群众温暖过冬。
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各方均应增强证据留存意识,以便在诉讼中有据可查,掌握诉讼主动权。
文章来源:公众号@京法网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靓 郑俊宇 杨立桐 崔子扬(实习)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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