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搬运企业录用人员名单打码不严,录用人员要求删除

公众号搬运企业录用人员名单打码不严,录用人员要求删除
2024年10月18日 11:24 北京晚报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微信公众号“搬运”企业拟录用人员名单而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小王是一名应届求职研究生,发现包含自己名字的企业录用名单被某公众号搬运,协商无果后,将公众号运营者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王已明确向公众号运营者拒绝处理其个人信息,但被告未修改或删除,应该就此行为承担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

原告小王偶然发现,某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标题为《某大学vs顶尖高校我想试着缓解你出分前的焦虑》的文章,附图显示了北京某企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与递补人选名单。虽然姓名处有打码处理,小王的姓名仍然可识别,其他如院校、专业与学历信息未打码。文章还写道,“北京某企业的拟录取名单,考上也就那么回事吧,某大学好歹是个985,多的是国外不知名水硕把一堆顶尖高校毕业生挤下去”等。2023年6月,小王和公众号的运营者取得联系,并通知运营者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运营者虽表示道歉,但双方就道歉和消除影响的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文章并未修改或删除。

示意图

小王将公众号运营者起诉到法院,主张被告发布的文章暴露其姓名、学校、专业、学历信息,侵害了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虽然这些信息是由单位公开,但单位在发布7日后就已删除公示信息。此外,小王还认为涉案文章暗示其为“关系户”,侵害其名誉权。

法院认为,被告未侵犯小王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文章中的某些言论并未直接指向小王,且未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捏造虚假事实,因此不构成对小王名誉权的侵害。同时,由于录用名单是招聘单位公示的信息,且在公示期间内已被公众所知,因此不属于个人隐私。

但法院也指出,录用名单截图不属于私密信息,但属于个人信息范畴。虽然被告在发布这些信息时未经原告小王同意,但由于信息已经通过合法的公示程序公开,且小王未能证明其在文章发布前明确拒绝他人处理这些信息,也未能证明这些信息对其重大利益造成了侵害,因此被告发布文章的行为未侵害小王个人信息权益。

但后来小王曾和被告联系,明确拒绝处理其个人信息。在此情况下,被告未修改或者删除文章内容,应对此行为承担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支付原告的维权合理支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信息主体行使拒绝权的空间,即在个人信息公开后,信息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对该个人信息的进一步处理,保证已公开的信息不被扭曲,从而充分保障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首先应甄别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在目的限制、手段合法等范围内对其进行合理处理,更要尊重信息主体的事后拒绝权。处理已公开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事先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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