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商银行行长向德勤、瑞华提供虚假银行询证函 被判有期徒刑!

齐商银行行长向德勤、瑞华提供虚假银行询证函 被判有期徒刑!
2020年05月27日 11:30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投行那些事儿

2020年5月,山东某法院踢爆:某银行行长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内容虚假的银行询证函,涉案金额共计8.6亿元!

寇XX,女,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行长。

成X,男,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市场营销部经理。

法院认定:被告人寇XX在担任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行长期间,应李某1(已判决)的要求,指使时任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成X违反相关规定,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内容虚假的银行询证函,涉案金额共计8.6亿元。

被告人寇XX供述,其自2004年11月至2015年11月在齐商银行桓台支行工作,其中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担任行长。2015年1月份的一天,盟诚集团负责人李某1约其去了三玉集团附近一套别墅房间里,李某1说李滨管理的东岳集团财务出现了问题,无法通过年底审计,过几天会计师事务所会发送询证函到齐商银行,到时需要其在询证函上盖章帮助东岳集团通过审计。

其同意了,让李某1直接通过快递将询证函交给成X。过了几天,成X拿着关于询证东岳集团资金的询证函来到其办公室,其让成X先放下,其看了一下银行询证函的内容,发现银行询证函询证的是东岳化工公司和东岳高分子公司在齐商银行的存款、委托理财资金等,这两份询证函都有虚假的地方,其中索引号为“东岳化工-兴桓路齐商-10”的询证函中,委托贷款的资金使用方填写的是齐商银行,实际齐商银行没有作为资金使用方为东岳集团下属的东岳化工做过委托贷款,而是由东岳集团和资金使用方直接进行资金往来,并没有通过银行,而且东岳化工委托贷款的总金额不超过2亿,但银行询证函上的委托贷款金额是4.18亿元;索引号“高分子一齐商兴桓路支行-16”的银行询证函情况也类似。

经过四五天的思想斗争之后,其最终还是安排成X在询证函上盖章并邮寄给了发件人。其出具两份虚假询证函的目的只是应李某1的请求,帮东岳集团的李滨应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通过帮东岳集团这个忙,也可以要求对方在齐商银行多存款,完成其业绩。按照惯例,询证函应先由负责前台业务的主任从系统核实询证函上的内容,加盖前台的业务章。其没有交前台主任处理,直接安排成X在询证函上盖了齐商银行桓台支行的行政章,成X知道询证函内容是虚假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寇XX、成X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涉案金额8.6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寇XX、成X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寇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成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寇XX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寇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成X免予刑事处罚。

行长不服,提起上诉。

2020年5月,二审法院宣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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