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明确创业板审核衔接七项安排

深交所明确创业板审核衔接七项安排
2020年05月30日 07:10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黄灵灵 

  为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审核衔接工作,深交所新闻发言人5月29日介绍了审核衔接七项安排,包括:不同审核阶段在审企业审核安排、在审企业受理顺序、行业负面清单适用、中止状态在审企业审核安排、在审企业平移后举报核查工作、疫情防控期间财务报表有效期安排、首发新申报企业审核安排。

  确保在审企业平稳有序过渡

  深交所表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深交所将基于相关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已有审核成果,按照注册制审核程序和规则,认真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在审企业平稳有序过渡。对处于不同审核阶段的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下称“在审企业”),具体安排为:

  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下称《通知》)执行。

  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深交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下称“上市委”)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深交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

  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深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

  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深交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此外,对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深交所指出,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深交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

  在审企业受理顺序不作为审核顺序

  在受理顺序方面,深交所表示,根据《通知》,在审企业可以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出申请。深交所将按照相关企业提交申请文件的顺序予以受理。

  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保持一致。在审企业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将前期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一并报送。

  需要注意的是,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深交所的审核顺序。根据《通知》,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的企业,深交所仍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如在审企业未在前述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在审企业无需适用负面清单规定

  深交所表示,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在审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不需提交有关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下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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