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减负”来了 今后取消“月考”!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也有新要求

券商“减负”来了 今后取消“月考”!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也有新要求
2020年09月19日 10:40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

证券公司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

证监会修订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简称《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取消月度经营数据和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每月公告经营数据是对证券公司的附加要求,此次取消月度报告是为券商“减负”,拉平上市券商与其他行业的信披标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要求,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信披义务都需履行。同时,《规定》还增加了临时公告的内容和内幕信息管理要求,强化了对证券公司执业过程的外部监督。

  10年来的首次取消月度数据披露

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修订了《规定》,一是与新《证券法》等规则衔接,完善相关条款及表述。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证监会介绍,这是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考虑到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为做好机构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证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规定》,从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上市证券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明确上市证券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综合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财务信息。

整体来看,《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特别是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有效增强,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款有必要予以调整完善。

本次修订,在保留《规定》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证监会进行了收放结合的局部调整。一方面,落实新《证券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上市证券公司负担,取消了月度经营数据和中期报告涵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使得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与包括银行等在内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更新了信息披露要求,使之与最新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再度强化了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要求,补充完善了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应及时披露的相关事项等。

  收放结合,强化了券商的内幕信息和内控要求

对于取消月度经营数据披露,一家大型券商相关人士表示,取消月度报告避免了业绩的过度曝光,券商业绩波动和行情有一定的关联性,每个月的月考对券商来讲“压力山大”,尤其是市场会关注券商每月的月度业绩排名,对公司股价和声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此次规则的修订拉平了证券行业和其他行业,如银行、保险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标准,减少了不必要的信息披露。

另外,《规则》还强化了券商的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要求。结合着最新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证券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上市部此前明确了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要求。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报告书时,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在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上市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应当在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补充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组。

业内人士表示,整体而言,本次修订提升了《规定》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完善了上市券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频率的公平性要求,同时兼顾其“证券公司”属性,强化了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要求,有利于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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