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农商行原客户经理将百万信贷资金挪为己用 主动投案获缓刑4年

定陶农商行原客户经理将百万信贷资金挪为己用 主动投案获缓刑4年
2020年10月21日 16:40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蓝鲸财经

  10月20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揭开了原定陶农信联社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100万元获刑的案件。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孙某,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 ,大专文化程度,原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信用社信贷专管员、客户经理。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原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信用社(以下简称东城信用社)信贷专管员、客户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贷款调查、发放与催收的职务便利,采取使用他人名义贷款或者截留贷款人归还贷款的方式,挪用东城信用社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具体来看,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孙某伙同张某1虚构买卖钢材的借款理由,以张某1为借款人,从东城信用社贷款40万元,由被告人孙某实际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孙某将刘某还给东城信用社的20万元贷款本金挪为己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孙某将张某2还给东城信用社的20万元贷款本金挪为己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2年6月1日,被告人孙某将李某还给东城信用社的20万元贷款本金挪为己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孙某向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自动投案。法院还指出,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东城信用社资金100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虽有90余万元未归还,但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孙某退交资金50000元,并表示其会通过打工尽力归还被挪用的资金,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社区调查评估报告,以更有利于为被挪用资金单位挽回经济损失,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对被告人孙某宣告缓刑。

  最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孙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对被告人孙某挪用的资金剩余人民币90万余元依法追缴,返还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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