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级大案:银行柜台买理财 居然被建行客户经理拿去买彩票了

千万级大案:银行柜台买理财 居然被建行客户经理拿去买彩票了
2020年10月27日 21:05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今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十堰银保监分局连开两张罚单,建行十堰分行因“内控管理不严,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被罚30万,当事员工易某敏则被监管彻底“拉黑”,禁止终身从事银行行业。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易某敏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其长达数年的违法犯罪过程被公之于众。

  上千万资金进了客户经理腰包

  1972年出生的易某敏,曾是建行十堰田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田湖支行”)的一名员工。裁判文书显示,在八年的时间里,他把银行客户上千万元资金“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易某敏在担任大堂经理、客户经理期间,利用在单位窗口柜台、大厅给客户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办理业务、销户、换卡之机,提前控制客户银行账户。

  之后,当客户到银行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业务时,在冻结资金尚未转入到理财产品、保险资金池的时间段,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客户输入账户密码后将交易撤销,并将资金转入自己提前控制的客户其他账户,之后通过取现金、刷POS机、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将资金用于个人购买彩票、支付本人的有关费用、个人消费等开支。

  经查,被告人易某敏共计侵占客户资金达到1168.70万元。

  18人共计47笔资金被侵占

  经查,被告人易某敏共计侵占客户邢某、周某等18人名下的47笔资金。

  以被害人周某为例,2015年10月,周某到建行田湖支行购买40万元的理财产品,在打印凭证后,易某敏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撤销了该笔交易。

  此后,易某敏将这40万元转到了自己控制的周某同名账户,这笔钱后来被易某敏使用。

  2017年1月,周某又到建行田湖支行购买20万元理财,易某敏让周某输入账户密码后,又通过智慧柜员机将这20万元转移到了自己控制的周某同名账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并打印凭证交给周某后,易某敏立即撤销了这笔交易,之后将钱款用来进行资金周转和消费。

  之后,易某敏不断重复这个“套路”,在悄悄撤销周某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后,将资金进行转移,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仅周某一人,就被侵占9笔资金合计220万元。

  除了撤销交易,还有“移花接木”。

  2017年1月,受害人梁某到建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易某敏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0万元转移至易某敏控制的梁某同名账户,并在当天购买了理财产品,还把凭证交给了梁某。

  到了2017年3月底,易某敏将该笔理财的本息30.17万元赎回,并转移到其他账户,同样进行了资金周转和消费。

  易某敏不仅在受害人的理财产品上大做手脚,还盯上了保险产品。

  2014年2月,易某敏同样将前来购买保险产品的朱某50万元转移到其他账户,在以朱某名义购买50万元保险后又私自退保,保险资金被退回后,又为易某敏所支配。

  彩票是易某敏的一项大额支出。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易某敏从2010年开始就在其店里买彩票,一直到2019年4月,大约花了一百多万元。

  诈骗罪or挪用资金罪?

  2019年3月7日,建行十堰分行在日常风险排查中发现,2017年至2018年,有6名客户在田湖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后立即撤销交易,经手人都是易某敏,情况比较可疑。

  2019年3月8日,分行决定停止易某敏的正常工作,配合调查情况,易某敏交代了自己违规将资金转出借给他人使用。

  2019年4月,易某敏向警方投案,同月被刑事拘留。此时,他已经无力填补这1200余万元的“大窟窿”。

  对于公诉机关对易某敏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建行十堰分行以及易某敏的辩护人均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建行十堰分行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易某敏固然利用了其银行员工的身份,但他更多的是利用其“熟人”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办理换卡、销户业务中骗取对方银行密码,再将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进行消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他最主要的犯罪特征是虚构旧卡已销毁的事实,非法获取控制账户;在客户办理业务时,谎称为其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直接将客户资金直接转入控制账户。这一犯罪特征与诈骗罪相符,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易某敏的辩护人提出,易某敏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资金,但并没有想非法占为己有不予归还,而是一直在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一审获刑八年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易某敏职务侵占的客户资金,属于在建行十堰分行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司财产论。被告人易某敏在本案中,确实利用了客户的信任,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经手的客户资金转入其控制的客户账户进行使用,但其上述行为均是利用其在银行经手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实施的,属于职务犯罪,而不属于非利用职务便利的其他犯罪。

  法院同时认为,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易某敏明知购买彩票中奖率很低,风险很大,但其在将客户款项用于购买彩票、个人消费等支出,且已经难以归还的情况下,仍然持续长期将大额客户资金用于博彩、个人消费等支出,且造成实际无法归还的结果,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易某敏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1168.7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且系多次职务侵占,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易某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易某敏亲属代为退还的人民币30万元,返还建行十堰分行;继续追缴剩余款项1042.51万元,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易某敏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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