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厦门: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2021年07月26日 21:21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张军)7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宿舍型公寓,重点解决企业单身员工居住问题。

  政策支持上,《意见》提出包括加大土地政策支持、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完善金融政策配套、简化审批流程4个方面。

  如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提出,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等。

  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提及,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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