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炒房!广东梅州兴宁农信社一主任骗贷2000多万最终判无罪,工行客户经理为完成任务放任虚假合同...

骗贷炒房!广东梅州兴宁农信社一主任骗贷2000多万最终判无罪,工行客户经理为完成任务放任虚假合同...
2022年01月24日 12:20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1月24日消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系广东省兴宁市城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温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循环借贷6次共骗取中国工商银行兴宁支行贷款共计2400万元,用于炒房和温某的生意周转,后全部归还。一审被判1年半,缓刑2年,罚金10万元。温某提起上诉,最终法院认为温某的骗贷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无罪。

  根据判决书,温伟崇多次骗贷数额巨大,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已还清本息,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且其在贷款时提供有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自始不存在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危险,贷款未用于非法活动,其危害性与“重大损失”不相当,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的“其他严重情节”,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循环借贷6次用于炒房 骗取工行支行2400万

  从具体案件来看,温某利用银行管理上的疏漏利用虚假购销合同,利用其注册的兴宁鑫旺建材商行、兴宁民众家电商行的名义,并以以价值约80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分别以其本人、家人、朋友为保证人,先后6次向工商银行兴宁支行申请贷款。据判决书,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温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兴宁支行的贷款审核,循环借贷6次共骗取中国工商银行兴宁支行贷款共计2400万元,贷款后均被被告人温某用于炒房和生意周转,庆幸的是温某在合同期内全部归还了借款。

  温某原系广东省兴宁市城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天眼查信息显示,兴宁城镇农信社成立于1990年,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全资控股。温某以其注册的兴宁鑫旺建材商行、兴宁民众家电商行的名义,以价值约800万元兴宁大道黄畿段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分别以其本人、家人、朋友为保证人,先后6次向工商银行兴宁支行申请贷款。因兴宁鑫旺建材商行、兴宁民众家电商行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温某以该两家商行的名义与其他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将其提交给工商银行兴宁支行,工商银行兴宁支行客户经理邹某明知该商行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完成贷款任务,仍帮助温某疏通关系找其他企业签订虚假合同,最终通过了审核。

  工行客户经理为完成放贷任务成“内鬼”

  审理查明,在审贷过程中,工商银行兴宁支行工作人员对温某前5次申贷提交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疏于审查,致使温伟崇获取贷款5笔,每笔4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在第6次贷款过程中,该支行客户经理邹某明知兴宁民众家电商行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却帮助温某联系其他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使得温某借此获取贷款400万元。

  根据工商银行兴宁市支行客户经理邹某证言,其经手温某的贷款共3笔,共计金额1200万。其客户经理只查看了温某提供的“兴宁鑫旺建材商行”和“兴宁民众家电商行”的营业执照原件,没有去现场查验其经营场所及经营状况,另外温某在此前提供的采购合同,其只看了合同原件,没有去查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可见银行员工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未按规范流程进行,对于贷后资金的使用用途也是没有监管到位。

  据原审被告人温某的供述,证实2009至2013年间,通过循环贷款的形式向银行借800万元用于周转,不承认贷款2400万的事实,后法院不予支持。温某还供述在2010至2013年均使用土地使用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兴宁支行贷款,共贷款2000万元,贷款中的购销合同均是没有发生实际交易,也就是虚假合同,且贷款过程均由工商银行兴宁支行客户经理邹某均知情。在2013年第6次申贷过程中,银行客户经理邹某为了完成放贷任务,明知兴宁民众家电商行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却帮助温某联系其他企业,促使该企业与温某的兴宁民众家电商行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使得温伟崇借此获取贷款400万元。

  新刑法修改骗取贷款罪界定 更加“宽容”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在2021年3月1日施行,其中对骗取贷款罪作了修改,相较于以前的规定,新刑法对骗取贷款的行为更加“宽容”。

  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1档刑罚的“其他严重情节”删除,也就是说,对于第1档刑罚,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将“其他严重情节”删除,缩小了处罚范围。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骗得100万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的,都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与删除的“其他严重情节”相关,也正是本案判处温某无罪的关键。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