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阿九农副产品商店被罚款2000元

河源市源城区阿九农副产品商店被罚款2000元
2024年06月16日 09:55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河源市源城区阿九农副产品商店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被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元。

根据公告内容,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对该商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秤),执法人员现场用重量为1000克的砝码进行测量,测量重量为1.1千克,测量结果该电子秤每1000克多出100克,经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该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证书编号:LX240212)。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24年5月20日被立案调查。

河源市源城区阿九农副产品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构成了违反计量法规的行为。对其进行没收未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型号:ACS-30A)1台,并罚款2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源市源城区阿九农副产品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02MA56WAPM25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源市监处罚〔2024〕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秤),执法人员现场用重量为1000克的砝码进行测量,测量重量为1.1千克,测量结果该电子秤每1000克多出100克,经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该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证书编号:LX240212)。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未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型号:ACS-30A)1台; 2.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4
处罚机关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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