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效劳务有限公司被罚款23.15万元

四川鼎效劳务有限公司被罚款23.15万元
2024年06月30日 14:15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四川鼎效劳务有限公司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罚款和限期恢复林地。

据公告内容,四川鼎效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至今在雷波县马颈子镇嘎哈木洛村擅自占用0.4822公顷商品林地修建高速公路便道、边坡,并被处以:1限于2025年6月9日前完0.4822公顷林地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计:231492元(77164元*3倍=231492元的罚款,大写:23万1492元整)的罚款。

四川鼎效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规行为。根据处罚决定,四川鼎效劳务有限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林地的恢复工作,同时还需支付23.1492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雷林罚决字﹝2024﹞4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27

处罚内容

1.限于2025年6月9日前完0.4822公顷林地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计:231492元(77164元*3倍=231492元的罚款,大写:贰拾叁万壹仟肆佰玖拾贰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23.1492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违法事实

四川鼎效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至今在雷波县马颈子镇嘎哈木洛村擅自占用0.4822公顷商品林地修建高速公路便道、边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的通知: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不足10亩且造成林木毁坏的;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3亩以上不足5亩且造成林木毁坏的;以上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数量起始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任意一项规定起始数量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

处罚机关

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437009118398X

数据来源单位

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林业和草原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437009118398X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626MA6234WX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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