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新修订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办法》是落实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支持科技创新有关要求,结合铁路快速发展和安全形势变化需要,在原《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3号)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内容主要是调整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范围,优化了驾驶人员准驾类型及申请条件,增加了铁路企业和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方面要求。
一是调整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范围。《办法》落实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有关要求,将许可范围由原来的“在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扩大到“在铁路线”上承担“铁路运输”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将不跨线至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城际及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纳入许可范围并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同时,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为外方进入我国境内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预留空间。
二是优化了驾驶人员准驾类型及申请条件。《办法》延续现场比较熟悉的驾驶资格分类方式,将12种准驾类型精简优化为7种仅保留 J5类、J6类、J7类、J8类、J9类、L2类、L3类,不再合并准驾类型,持有多个准驾类型的一并在驾驶证上分列显示,并明确了准驾不同新能源机车车辆的适用驾驶资格类型。同时,对驾驶资格类型在城际及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适用范围内时分别以“S”、“Z”脚注予以区分,并对城际及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不跨线至国铁营业线作业的驾驶资格申请条件进行了优化调整。
三是增加了铁路企业和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方面要求。《办法》明确国家铁路局对驾驶人员实施驾驶资格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已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存在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情形或者违反铁路驾驶作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危及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责令驾驶人员整改。整改完成后,经铁路监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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