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南宁市飞驰速递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圆整(¥5000.00元)。
2024年08月15日,南宁市邮政管理局就南宁市飞驰速递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南宁市飞驰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英征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福利桥南面地块2号仓库
品牌:圆通
二、案由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主要事实
经调查核实,2024年5月29日0时许,该公司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坛白村那栋坡的末端网点因未燃灭蚊香,点然了场所内的可燃物而形成火灾。经调查,我局发现该起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四、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圆整(¥500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
承办单位:南宁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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