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近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与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融创”)、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融景”)、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之间的债务纠纷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中融信托获得胜诉。
在此案中,中融信托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南昌融创和武汉融景共同偿还投资本金、应付未付的投资收益以及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同时,中融信托还主张对抵押物、质押物在最高额22.85亿元范围内享有质权和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质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形式上登记在中融信托名下的武汉融景49%股权,中融信托也请求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外,中融信托还要求融创集团对上述诉讼请求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最高额22.85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74民初1127号,一审法院判决南昌融创和武汉融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融信托支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等款项,并支付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同时,融创集团需在最高额22.85亿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外,法院还确认中融信托有权以武汉融景提供的抵押物、南昌融创出质的武汉融景股权以及登记在中融信托名下的武汉融景股权在最高额22.85亿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随后,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终1046号,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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