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南环西路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被处以罚款3000.0

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南环西路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被处以罚款3000.0
2024年09月03日 09:25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界

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南环西路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被处以罚款3000.0

2024年07月18日,宿迁市邮政管理局就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南环西路分公司未按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南环西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文意

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湖大道5099号

品牌:德邦

二、案由

未按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三、主要事实

违反了《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行为,依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违反了《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行为,依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

承办单位:宿迁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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