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及相关人员被处罚,因违规操作引发重大风险等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及相关人员被处罚,因违规操作引发重大风险等
2024年09月06日 18:05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界

2024年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平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南金监罚决字〔2024〕7号,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时任南平农商银行董事长黄章基,时任南平农商银行行长杨清波,时任南平农商银行网络金融部负责人余利平,时任南平农商银行风险合规部门总经理黄骏飞,时任南平农商银行营业部客户经理郑定斌(简称:南平农商银行及相关人员),其通过借新还旧违规上调贷款五级分类,掩盖资产质量,大额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未按照贷款约定用途使用,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掩盖不良贷款,异地普惠金融卡业务管理不到位,形成重大风险,以及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平监管分局对南平农商银行合计处以250万元罚款,对黄章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杨清波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余利平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黄骏飞和郑定斌分别给予警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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