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江门市蓬江区智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被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70元整(¥2970 元),罚款人民币3000零30元整(¥3030 元)。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江门市蓬江区智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70元整(¥2970 元)、罚款人民币3000零30元整(¥3030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00元整(¥6000 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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