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嘉源达塑料加工厂被罚款

江门市蓬江区嘉源达塑料加工厂被罚款
2024年09月10日 12:40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江门市蓬江区嘉源达塑料加工厂因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被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江门市蓬江区嘉源达塑料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规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3元6角零分(¥143.6 元);2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6元4角零分(¥256.4 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佰元整(¥400 元),上缴国库。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门市蓬江区嘉源达塑料加工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C4AYPP3W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覃祚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蓬江市监处罚〔2024〕226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叁元陆角零分(¥143.6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陆元肆角零分(¥256.4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0.02564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436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09
处罚机关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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