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东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罚款2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东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罚款2万元
2024年09月12日 13:50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东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东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居委会龙升工业区(2)-1-1 号建设塑料制品业项目,2024年7月13日检查时,当事人有1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注塑有机废气)产生,现场已配套建设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的废气治理设施,注塑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和废气管道经废气治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到外环境。现场检查时破碎机和注塑机正常作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电源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佛山市顺德区东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构成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调整系数-1.5),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调整系数-1.5),根据《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条对于适用幅度罚款模式裁量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则进一步裁量:环境违法行为具有2个以上(含2个)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终罚款区间的低限处罚,即罚款2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东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Q6YW3Y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勒环行罚罚字〔2024〕15-2号
违法行为类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东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佛山 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居委会龙升工业区(2)-1-1 号建设塑料 制品业项目,已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号:佛环0304环审[2020]第0269号。2024年7月13日检查时,当事人有1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生产工艺流程为:塑料原辅材料-混料-投料-注塑 (不合格品-破碎-注塑成型)-成品,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注塑有机废气)产生,现场已配套建设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的废气治理设施,注塑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和废气管道经废气治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到外环境。现场检查时破碎机和注塑机正常作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电源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并参照《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以及附件1《佛山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其它“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幅度为“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情节。 鉴于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调整系数-1.5),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调整系数-1.5),根据《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条对于适用幅度罚款模式裁量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则进一步裁量:环境违法行为具有2个以上(含2个)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终罚款区间的低限处罚,即罚款2万元。 综上,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顺勒环行罚罚字〔2024〕15-2号 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东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Q6YW3Y 法定代表人:陈家富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居委会龙升工业 区(2)-1-1 号(住所申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东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佛山 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居委会龙升工业区(2)-1-1 号建设塑料 制品业项目,已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号:佛环0304环审[2020]第0269号。2024年7月13日检查时,你单位有1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生产工艺流程为:塑料原辅材料-混料-投料-注塑 (不合格品-破碎-注塑成型)-成品,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注塑有机废气)产生,现场已配套建设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的废气治理设施,注塑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和废气管道经废气治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到外环境。现场检查时破碎机和注塑机正常作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电源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3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年7月19日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身份证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7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决定书》(粤佛顺勒环行罚责字〔2024〕1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2024年7月25日复查,你单位配套建设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注塑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和废气管道经废气治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到外环境。现场检查时混料机和注塑机正常作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电源已开启,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24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024年7月25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佛顺勒环行罚罚告〔2024〕1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另送达《环保违法者主动公开道歉申请告知及指引》。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单位作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公开道歉申请。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21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并参照《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以及附件1《佛山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其它“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幅度为“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情节。 鉴于你单位被责令改正后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调整系数-1.5),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调整系数-1.5),根据《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条对于适用幅度罚款模式裁量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则进一步裁量:环境违法行为具有2个以上(含2个)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终罚款区间的低限处罚,即罚款2万元。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顺德区银行网点、广东省财政厅(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1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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