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新昌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因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被处以罚款600元
2024年09月11日,绍兴市邮政管理局就新昌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新昌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七星街道大道西路456号
品牌:申通
二、案由
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
三、主要事实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寄递安全协议书》中未告知包装物相关要求,当事人也没有通过其他途径书面告知。
四、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前予以整改,按要求书面告知协议用户包装物相关要求。
承办单位:绍兴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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