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新味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 4.4 元

宁波鄞州新味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 4.4 元
2024年09月14日 23:10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宁波鄞州新味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被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

据公告内容,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的线椒是2024年5月15日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泗港菜市场的宁波市鄞州潘火张军蔬菜店购进的,总共进了重量为7斤(3.5公斤),进货单价为4.4元/斤(8.8元/公斤),总计金额30.8元。购进时,当事人向供货方索要了进货凭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商品的快速检测报告等。2024年5月16日抽样时,抽样人员购买了3公斤,购买单价是8.8元/公斤。剩余1斤(0.5公斤)线椒因份量不足,当日加工食材后未销售当事人员工自己食用。2024年6月11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SPJ202405576的《检验报告》,食品名称:线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98mg/kg。期间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0.8元,违法所得4.4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宁波鄞州新味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其所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4元,免予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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