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上海隆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上海市嘉定区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并罚款 5353.46 元。
据金融界了解,2024年06月18日10时39分,上海市嘉定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联合嘉定公安,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申滨路479号地下1层27-07室上海隆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10112206402,检查时持证法人陈刚不在现场,现场由李云负责。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柜台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南京(细支九五)9条、中华(金中支)13条、中华(双中支)5条、南京(软九五)5条、南京(九五)2条、熊猫(硬经典)5条、黄鹤楼(软雅韵)3条、白沙(和天下)2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2条、中华(金细支)5条、利群(夜西湖)7条、中华(软)12条、黄鹤楼(硬金砂)3条、中南海(冰耀中支)9条、利群(软红长嘴)7条、利群(阳光)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9条、利群(西子阳光)8条、云烟(细支云龙)3条、天子(中支)3条、泰山(颜悦)4条、钻石(双中支荷花)2条、南京(十二钗薄荷)5条,合计23个品种126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上海隆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烟草专卖局对上海隆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 5353.46 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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