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潮日商贸有限公司被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3万元

长治市潮日商贸有限公司被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3万元
2024年09月17日 10:40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长治市潮日商贸有限公司因长治市潮日商贸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3万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8月2日,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长治市潮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紫金街道紫金东街256号,法定代表人:范宇)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潞州消安检字[2024]第0034号)、对程璇、郭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长治市潮日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长治市潮日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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