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武宁县王成摩托车配件店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被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2024 年 8 月 22 日,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武宁县月田路 42 号街道旁发现两辆电动自行车,分别为:①车牌号码:赣 GK05239,品牌:爱玛,该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系李曾华;②车牌号码:赣 GK04881,品牌:爱玛,该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系李曾华亲戚。执法人员对照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 GB 17761-2018 的要求检查,发现该两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 GB: 17761-2018 技术要求,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024 年 8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车牌号码赣 GK05239 的所有人李曾华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日对武宁县王成摩托车配件店经营人王成也进行了询问调查,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武宁县王成摩托车配件店销售的该两辆电动自行车,①车牌号码:赣 GK05239,品牌:爱玛,购进价为 1800 元每辆,销售价为 2000 元每辆,该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系李曾华;②车牌号码:赣 GK04881,品牌:爱玛,购进价为 1800 元每辆,销售价为 2000 元每辆,所有人系李曾华亲戚。
武宁县王成摩托车配件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构成了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提供服务的违规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为罚款 0.8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0 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武宁县王成摩托车配件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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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武市监标处罚﹝2024﹞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2日,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武宁县月田路42号街道旁发现两辆电动自行车,分别为:①车牌号码:赣GK05239,品牌:爱玛,该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系李曾华;②车牌号码:赣GK04881,品牌:爱玛,该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系李曾华亲戚。执法人员对照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的要求检查,发现该两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GB 17761-2018技术要求,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了解,该两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李曾华和李曾华亲戚从武宁县王成摩托车配件店处购买。我局执法人员采取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拍照。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车牌号码:赣GK05239的所有人李曾华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日对武宁县王成摩托车配件店经营人王成也进行了询问调查,至2024年8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武宁县王成摩托车配件店销售的该两辆电动自行车,①车牌号码:赣GK05239,品牌:爱玛,购进价为1800元每辆,销售价为2000元每辆,该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系李曾华;②车牌号码:赣GK04881,品牌:爱玛,购进价为1800元每辆,销售价为2000元每辆,所有人系李曾华亲戚。我局执法人员对照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的要求检查,发现该两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GB 17761-2018技术要求,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
处罚依据: | 法律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 | ||||
罚款金额(万元): | 0.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4 | ||||
处罚机关: | 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60000MB1572369Q | ||||
信息更新时间: | 2024/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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