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5万元

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5万元
2024年09月20日 10:05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被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2024年6月20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路18号院内的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按照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该单位废气及废水委托吉林省瑞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测,该单位自2023年6月21日起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应进行雨水监测。现场检查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该单位共进行69次雨水检测,其中2023年6月21日至2024年5月24日为该单位自行进行雨水PH、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三项因子监测,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20日雨水监测委托吉林省瑞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测。现场检查该单位未能提供2023年6月26日、2023年6月27日及6月29日雨水检测的PH、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三项因子实验室原始检测记录。

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构成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规行为。被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02847214T
法定代表人丁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环罚〔2024〕0524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2024年6月20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路18号院内的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按照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该单位废气及废水委托吉林省瑞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测,该单位自2023年6月21日起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应进行雨水监测。现场检查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该单位共进行69次雨水检测,其中2023年6月21日至2024年5月24日为该单位自行进行雨水PH、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三项因子监测,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20日雨水监测委托吉林省瑞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测。现场检查该单位未能提供2023年6月26日、2023年6月27日及6月29日雨水检测的PH、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三项因子实验室原始检测记录。
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024年6月20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路18号院内的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按照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该单位废气及废水委托吉林省瑞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测,该单位自2023年6月21日起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应进行雨水监测。现场检查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该单位共进行69次雨水检测,其中2023年6月21日至2024年5月24日为该单位自行进行雨水PH、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三项因子监测,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20日雨水监测委托吉林省瑞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测。现场检查该单位未能提供2023年6月26日、2023年6月27日及6月29日雨水检测的PH、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三项因子实验室原始检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取得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雨水检测缺少COD、SS、pH三项因子原始记录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雨水检测缺少COD、SS、pH三项因子原始记录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自行监测方案,证明了该公司应进行雨水检测。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基准:情节: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记录状况:记录缺失10%以下;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修正金额:伍万元整(¥50000元整);处罚建议:裁量认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编码,通过代理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9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7-09-19
处罚机关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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