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雄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7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0.2元

广东新雄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7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0.2元
2024年09月21日 13:40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广东新雄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食品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被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0.2元。

根据公告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广东新雄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共生产新雄基木薯淀粉(分装)1208包,其中1200包于2023年7月23日销售给了台山市台城鸿发商品批发店,剩余8包用于产品检验。该产品外包装显示产品执行标准为NY/T 875,但是并未按照该标准要求标注质量等级,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当事人生产新雄基木薯淀粉(分装)(生产日期:2023年7月21日)货值金额为1449.6元,获利为0.2元。 另外,2024年7月25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一份检验报告(№: 食安2024-06-8493),根据该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白砂糖;商标:正象牌和图形;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24-06-01;质量等级:一级;被抽样单位名称:佛山市南海区盛元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广东新雄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日期:2024-06-25;样品数量:2.5kg;备样数量:1kg;经抽样检验,蔗糖分(标准指标:99.6g/100g,实测值:99.29g/100g),还原糖分(标准指标:≤0.10 g/100g,实测值:>2.11g/100g)项目不符合 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白砂糖(生产日期:2024-06-01)250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930元,违法所得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新雄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0.2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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