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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分公司上溪集包点因收寄禁止寄递物品被处以罚款12000元
2024年09月25日,义乌邮政管理局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分公司上溪集包点收寄禁止寄递物品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分公司上溪集包点
法定代表人:陶丽芳
住所:浙江省 金华市 义乌市 上溪镇信达路2号
品牌:邮政
二、案由
收寄禁止寄递物品
三、主要事实
收寄禁止寄递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24条第3款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9条第6款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75条第8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2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立即整改
承办单位:义乌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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