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
2024年10月08日,齐齐哈尔市邮政管理局就齐齐哈尔市富鑫禄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齐齐哈尔市富鑫禄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超
住所:建工小区15号楼8单元南1门
品牌:韵达
二、案由
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
三、主要事实
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7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要求齐齐哈尔市富鑫禄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虚报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立即整改,对你在齐齐哈尔地区所属的全部快递末端服务站开展实名收寄专题培训,加强实名收寄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检查。
承办单位:齐齐哈尔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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