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被处以罚款5000元

饶阳县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被处以罚款5000元
2024年10月11日 15:35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界

2024年07月30日,衡水市邮政管理局就饶阳县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饶阳县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俊

住所:饶阳

品牌:申通

二、案由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三、主要事实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在3日内对生产场地进行重新梳理,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确保整改到位

承办单位:衡水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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